國稅發(fā)[1999]234號
頒布時間:1999-12-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為了加大對稅務代理的管理力度,理順管理機構的工作關系,現(xiàn)將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組建的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和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當?shù)刈远悇諑煹墓芾頇C構。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辦事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yè)管理職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協(xié)會秘書長。
二、省管理中心為正處級事業(yè)單位,主任、副主任由領導小組推薦相應級別的人員,在征求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意見后,主任由各省國稅局任命,副主任由省地稅局任命(掛征管處副處長職位),并報總局備案。
三、省管理中心人員從省國稅局、地稅局現(xiàn)有人員中調(diào)配,原則上國稅局、地稅局各出一半,由總局下達編制控制數(shù)(名額附后)。工作人員(含主任、副主任)應專職、固定,如確因工作需要須回原單位工作的,可按單位人員正常變動的程序辦理,但省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變動,須經(jīng)領導小組和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同意。
四、在省管理中心的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之前,管理中心的開辦經(jīng)費除由省國稅局、地稅局解決部分外,總局給予適當補助;工作人員的工資、正常經(jīng)費、醫(yī)療、住房、福利,仍分別按隸屬關系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解決,其中,正常經(jīng)費按人員所在單位標準撥給管理中心統(tǒng)一管理。今后的日常運行經(jīng)費可逐步由協(xié)會通過按規(guī)定收取的會費、培訓費等方式予以解決。
五、省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國稅局代為管理,辦公地點由省國稅局負責解決。
六、地(市)及地(市)以下原則上不設管理機構,有關稅務代理方面的工作由省級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也可由省管理中心暫委托地(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征管部門代管。
七、尚未組建管理機構的地方,領導小組由原資格審查委員會直接過渡而成,個別成員工作有變動的進行相應調(diào)整。
八、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對省管理中心發(fā)文,省管理中心就有關稅務代方面的事宜對稅務代理機構發(fā)文,必要時也可以和省國稅局、地稅局辦公室聯(lián)合發(fā)文。
九、各地要顧全大局,密切配合,重視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組建工作,幫助解決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以確保稅務代理清理整頓工作及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
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zhí)行。
各省管理機構編制分配表
省市名稱 分配數(shù)(名) 省市名稱 分配數(shù)(名)
海南省 8 廈門市 6
湖南省 10 江蘇省 10
湖北省 10 福建省 10
廣東省 10 上海市 8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8
河南省 10 甘肅省 8
深圳市 6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6
貴州省 8 青海省 6
云南省 8 陜西省 8
四川省 10 黑龍江省 8
重慶市 8 大連市 8
安徽省 8 吉林省 8
江西省 8 遼寧省 8
山東省 10 北京市 10
青島市 6 河北省 10
浙江省 10 天津市 8
寧波市 6 山西省 8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8 合計: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