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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234號

頒布時間:1999-12-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為了加大對稅務代理的管理力度,理順管理機構的工作關系,現(xiàn)將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組建的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和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當?shù)刈远悇諑煹墓芾頇C構。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辦事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yè)管理職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協(xié)會秘書長。

  二、省管理中心為正處級事業(yè)單位,主任、副主任由領導小組推薦相應級別的人員,在征求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意見后,主任由各省國稅局任命,副主任由省地稅局任命(掛征管處副處長職位),并報總局備案。

  三、省管理中心人員從省國稅局、地稅局現(xiàn)有人員中調(diào)配,原則上國稅局、地稅局各出一半,由總局下達編制控制數(shù)(名額附后)。工作人員(含主任、副主任)應專職、固定,如確因工作需要須回原單位工作的,可按單位人員正常變動的程序辦理,但省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變動,須經(jīng)領導小組和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同意。

  四、在省管理中心的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之前,管理中心的開辦經(jīng)費除由省國稅局、地稅局解決部分外,總局給予適當補助;工作人員的工資、正常經(jīng)費、醫(yī)療、住房、福利,仍分別按隸屬關系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解決,其中,正常經(jīng)費按人員所在單位標準撥給管理中心統(tǒng)一管理。今后的日常運行經(jīng)費可逐步由協(xié)會通過按規(guī)定收取的會費、培訓費等方式予以解決。

  五、省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國稅局代為管理,辦公地點由省國稅局負責解決。

  六、地(市)及地(市)以下原則上不設管理機構,有關稅務代理方面的工作由省級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也可由省管理中心暫委托地(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征管部門代管。

  七、尚未組建管理機構的地方,領導小組由原資格審查委員會直接過渡而成,個別成員工作有變動的進行相應調(diào)整。

  八、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對省管理中心發(fā)文,省管理中心就有關稅務代方面的事宜對稅務代理機構發(fā)文,必要時也可以和省國稅局、地稅局辦公室聯(lián)合發(fā)文。

  九、各地要顧全大局,密切配合,重視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組建工作,幫助解決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以確保稅務代理清理整頓工作及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

  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zhí)行。

          各省管理機構編制分配表
  省市名稱        分配數(shù)(名)  省市名稱    分配數(shù)(名)
  海南省      8      廈門市       6
  湖南省      10      江蘇省       10
  湖北省      10      福建省       10
  廣東省      10      上海市       8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8
  河南省      10      甘肅省       8
  深圳市      6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6
  貴州省      8      青海省       6
  云南省      8      陜西省       8
  四川省      10      黑龍江省      8
  重慶市      8      大連市       8
  安徽省      8      吉林省       8
  江西省      8      遼寧省       8
  山東省      10      北京市       10
  青島市      6      河北省       10
  浙江省      10      天津市       8
  寧波市      6      山西省       8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8      合計: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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