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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防范假冒總局名義舉辦各類培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辦函[2002]312號

頒布時間:2002-09-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近期以來,總局辦公廳陸續(xù)接到一些稅務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個人反映:他們不斷收到以國家稅務總局或總局某司局名義舉辦的各類稅務培訓班、研討會、檢查會等通知;有的打著總局旗號要求刊播廣告、拉贊助費等;也有的以總局領導、領導秘書或者司局名義,要求稅務機關或者納稅人購買圖書、產(chǎn)品等;甚至有個別人偽造總局稅收政策類公文。經(jīng)查,這些通知或者電話都是假冒總局機關或領導名義的詐騙行為,嚴重敗壞了總局機關和領導的形象。為了避免廣大納稅人和各級稅務機關上當受騙,依法維護稅務機關的形象,特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總局制定的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fā)布通知、部署工作,一律以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名義正式發(fā)文??偩謨?nèi)設司局除法律規(guī)定具有獨立執(zhí)法權的機構外,“對外行文時只能使用便函,用于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不作為正式公文”。所以,凡是打著總局某某司局名義,發(fā)文通知舉辦的各類培訓班等活動,均不屬總局正式部署工作的文件,可不予執(zhí)行。

  二、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對收到的此類通知,要認真鑒別真?zhèn)?,要以總局和總局辦公廳的正式紅頭文件為準,凡各類復印件、傳真件或電話通知等,均不得作為執(zhí)行依據(jù)。

  三、按照總局規(guī)定,各級稅務機關、稅務干部均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向納稅人推銷商品。總局機關干部也不得向下級稅務機關推銷商品。因此,無論打著何人名義、以何種理由推銷商品,各級稅務機關、干部都有權抵制。

  四、各級稅務機關如發(fā)現(xiàn)有以上違法違紀情況,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以便及時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要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聯(lián)系電話:010-63417301,010-63417375(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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