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04-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陜西省財政廳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繳納管理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發(fā)放,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國令〔1999〕第25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的城鎮(zhèn)各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三條 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xù)的企業(yè)(單位),應在2000年4月30日以前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xù)。新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yè)(單位)應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后15日內攜帶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由企業(yè)(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yè)(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計算依據,按規(guī)定的繳費率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企業(y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企業(yè)(單位)和職工個人每月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基礎數據,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使用《陜西省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在企業(yè)(單位)和個人申報、征繳納稅的同時,將社會保險費征收入庫。
第六條 各銀行根據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陜西省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在2日內將社會保險費從企業(yè)(單位)的基本賬戶中劃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基金收入賬戶。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0日前將相關基金收入賬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計劃,按月分解,并于每月5日前將款項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基金支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財政部門監(jiān)督使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賬戶可暫存1至2個月的基金支付費用。
第九條 各企業(yè)(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拖欠。凡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故意少繳、漏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欠繳數額,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減免社會保險費。企業(yè)(單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根據《陜西省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條例》規(guī)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經核批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地方稅務機關應將企業(yè)(單位)的繳費情況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中所使用的有關專用票據,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管理、發(fā)放。
第十二條 (略)
第十三條?。裕?/p>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