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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印發(fā)《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贛財庫[2002]38號

頒布時間:2003-01-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監(jiān)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我們制定了《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饋。

  2003年1月14日

  附件: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采購 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根據(jù)江西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轉(zhuǎn)發(f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庫[2001]22號),結(jié)合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采購資金是指采購單位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預算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guī)定繳入省財政預算外專戶和經(jīng)省財政批準留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guī)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凡屬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所列品目的采購項目,應按規(guī)定實行集中采購,相應的預算資金采取省財政直接支付。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 合同約定,將應由預算資金支付的采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或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第五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在代理銀行開設[普閿嘍鈁嘶В?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辦理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的歸集和支付業(yè)務。

  第六條 隨著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的進一步加強,預算外和單位自籌的政府采購資金也將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七條 采購單位申請政府集中采購,應向省財政廳報送集中采購項目計劃,經(jīng)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對已經(jīng)實行部門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由省財政廳預算處負責審核下達預算單位,同時抄送廳內(nèi)相關業(yè)務處;對尚未實行部門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由省財政廳歸口管理業(yè)務處審核下達預算單位,同時抄送廳預算處。省財政廳預算處將批復給單位(含部門預算單位和尚未實行部門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匯總通知省直單位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采購,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國庫處。

  第八條 采購單位根據(jù)省財政廳批復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計劃和實際采購價款,計算應由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負擔的實際采購款,采取不同的方式支付采購資金。

  第九條 應由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的實際采購價款,由采購單位根據(jù)采購合同約定,自行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條 應由預算資金支付的實際采購價款,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填制《集中采購預算資金支付申請書》(附件一),附相關的采購文件復印件,包括采購合同、驗收結(jié)算書或質(zhì)量驗收報告、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付款憑證等,送省財政廳國庫處。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國庫處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集中采購預算資金支付申請書》進行審核,匯總編制《集中采購預算資金付款通知書》(附件二),送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支付資金?!都胁少忣A算資金付款通知書》同時送廳歸口管理業(yè)務處,作為登記撥付預算單位經(jīng)費的依據(jù)。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憑廳國庫處提供的《集中采購預算資金付款通知書》,將資金從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三條 對于合同規(guī)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項目,采購單位及其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制定資金劃撥計劃,并分期分批向省財政廳申請支付預算資金。

  第十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后,不改變采購單位的預算級次和 單位會計職責。采購單位及其一級預算單位憑代理銀行出具的《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附件三)作相應的帳務處理。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按日分一級預算單位匯總編制《預算支出結(jié)算清單》(附件四),送省財政廳國庫處列報支出。

  第十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節(jié)約的預算資金,屬于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一次性專項追加的其它項目,原則上留歸省財政,用于平衡預算,其余資金由單位安排其他預算支出或結(jié)轉(zhuǎn)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采購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導致合同實際采購價格高于計劃價格,應根據(jù)實際采購價格和采購計劃規(guī)定的資金分擔比例,對增加的資金相應從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中補足。

  第十八條會計核算

  1、財政總預算會計將預算資金劃撥到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時,記:

  借:暫付款——XX單位XX項目

  貸:國庫存款

  2、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收到省國庫劃入的預算資金時,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記:

  借: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貸:暫存款——XX單位XX項目

  3、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將采購款從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時,會計分錄:

  借:暫存款——XX單位XX項目

  貸: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同時記:

  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

  貸:已結(jié)報支出

  4、省財政廳國庫處憑《預算支出結(jié)算清單》列報預算支出時,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

  貸:暫付款——XX單位XX項目

  5、采購單位憑《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列報預算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經(jīng)費支出——XX類XX款(行政)

  事業(yè)支出——XX類XX款(事業(yè))

  貸:撥入經(jīng)費(行政)

  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

  政府采購資金支出構成新增固定資產(chǎn)的,采購單位應同時登記固定資產(chǎn)賬,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chǎn)

  貸:固定基金

  6、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非試點單位,一級預算單位憑《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作會計分錄:

  借:撥出經(jīng)費-XX單位XX項目政府采購款(行政、事業(yè))

  貸:撥入經(jīng)費-XX單位XX項目政府采購款(行政)

  財政補助收入-XX單位XX項目政府采購款(事業(yè))

  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單位,一級預算單位不作賬務處理。

  7、省級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利息的賬務處理:

  存款計息時,會計分錄為:

  借: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貸:暫存款-利息收入

  按規(guī)定支用利息或利息上繳國庫時,會計分錄為:

  借:暫存款-利息收入

  貸: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第十九條 凡需用外匯結(jié)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撥款方式及管理辦法仍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4月1日起執(zhí)行。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監(jiān)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我們制定了《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饋。

  2003年1月14日

  附件: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采購 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根據(jù)江西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轉(zhuǎn)發(f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庫[2001]22號),結(jié)合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采購資金是指采購單位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預算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guī)定繳入省財政預算外專戶和經(jīng)省財政批準留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guī)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凡屬江西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所列品目的采購項目,應按規(guī)定實行集中采購,相應的預算資金采取省財政直接支付。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 合同約定,將應由預算資金支付的采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或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第五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在代理銀行開設[普閿嘍鈁嘶В?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辦理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的歸集和支付業(yè)務。

  第六條 隨著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的進一步加強,預算外和單位自籌的政府采購資金也將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七條 采購單位申請政府集中采購,應向省財政廳報送集中采購項目計劃,經(jīng)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對已經(jīng)實行部門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由省財政廳預算處負責審核下達預算單位,同時抄送廳內(nèi)相關業(yè)務處;對尚未實行部門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由省財政廳歸口管理業(yè)務處審核下達預算單位,同時抄送廳預算處。省財政廳預算處將批復給單位(含部門預算單位和尚未實行部門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匯總通知省直單位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采購,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國庫處。

  第八條 采購單位根據(jù)省財政廳批復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計劃和實際采購價款,計算應由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負擔的實際采購款,采取不同的方式支付采購資金。

  第九條 應由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的實際采購價款,由采購單位根據(jù)采購合同約定,自行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條 應由預算資金支付的實際采購價款,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填制《集中采購預算資金支付申請書》(附件一),附相關的采購文件復印件,包括采購合同、驗收結(jié)算書或質(zhì)量驗收報告、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付款憑證等,送省財政廳國庫處。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國庫處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集中采購預算資金支付申請書》進行審核,匯總編制《集中采購預算資金付款通知書》(附件二),送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支付資金?!都胁少忣A算資金付款通知書》同時送廳歸口管理業(yè)務處,作為登記撥付預算單位經(jīng)費的依據(jù)。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憑廳國庫處提供的《集中采購預算資金付款通知書》,將資金從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三條 對于合同規(guī)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項目,采購單位及其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制定資金劃撥計劃,并分期分批向省財政廳申請支付預算資金。

  第十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預算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后,不改變采購單位的預算級次和 單位會計職責。采購單位及其一級預算單位憑代理銀行出具的《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附件三)作相應的帳務處理。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按日分一級預算單位匯總編制《預算支出結(jié)算清單》(附件四),送省財政廳國庫處列報支出。

  第十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節(jié)約的預算資金,屬于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一次性專項追加的其它項目,原則上留歸省財政,用于平衡預算,其余資金由單位安排其他預算支出或結(jié)轉(zhuǎn)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采購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導致合同實際采購價格高于計劃價格,應根據(jù)實際采購價格和采購計劃規(guī)定的資金分擔比例,對增加的資金相應從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中補足。

  第十八條會計核算

  1、財政總預算會計將預算資金劃撥到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時,記:

  借:暫付款——XX單位XX項目

  貸:國庫存款

  2、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收到省國庫劃入的預算資金時,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記:

  借: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貸:暫存款——XX單位XX項目

  3、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將采購款從省財政零余額賬戶(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時,會計分錄:

  借:暫存款——XX單位XX項目

  貸: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同時記:

  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

  貸:已結(jié)報支出

  4、省財政廳國庫處憑《預算支出結(jié)算清單》列報預算支出時,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

  貸:暫付款——XX單位XX項目

  5、采購單位憑《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列報預算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經(jīng)費支出——XX類XX款(行政)

  事業(yè)支出——XX類XX款(事業(yè))

  貸:撥入經(jīng)費(行政)

  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

  政府采購資金支出構成新增固定資產(chǎn)的,采購單位應同時登記固定資產(chǎn)賬,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chǎn)

  貸:固定基金

  6、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非試點單位,一級預算單位憑《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作會計分錄:

  借:撥出經(jīng)費-XX單位XX項目政府采購款(行政、事業(yè))

  貸:撥入經(jīng)費-XX單位XX項目政府采購款(行政)

  財政補助收入-XX單位XX項目政府采購款(事業(yè))

  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單位,一級預算單位不作賬務處理。

  7、省級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利息的賬務處理:

  存款計息時,會計分錄為:

  借: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貸:暫存款-利息收入

  按規(guī)定支用利息或利息上繳國庫時,會計分錄為:

  借:暫存款-利息收入

  貸: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第十九條 凡需用外匯結(jié)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撥款方式及管理辦法仍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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