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科專發(fā)[1988]224號
頒布時間:1988-09-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科委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物價局
各地、市科委、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委、辦、廳、局,各專利代理機構:
為推動我省專利工作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專利代理暫行規(guī)定》和中國專利局、國家物價局國專發(fā)法字(87)第220號《關于專利代理機構收取專利代理費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山西省專利服務費用收支試行規(guī)定》,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專利管理處反映。
山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物價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專利服務費用收支試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推動我省專利工作健康發(fā)展,統(tǒng)一我省專利服務費用收支辦法和標準,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專利代理暫行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下述三類專職專利代理機構:
?。ㄒ唬┙浬轿魇@芾硖幣鷾食闪⒌膶@頇C構。
?。ǘ﹪鴦赵河嘘P主管部門、中國科學院批準成立并在我省專利管理處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經山西省專利管理處同意可以辦理專利代理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服務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附《專利服務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條 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有關費用的來源,企業(yè)單位可計入生產成本,事業(yè)單位可從事事業(yè)費中列支。
第五條 非職務發(fā)明申請專利確有困難、無力交納專利代理費用者,可向專利代理機構提出減交、免交或緩交請求,或向省專利基金管理部門申請專利基金資助。
非職務發(fā)明代理費用減、緩交比例最高不超過標準費用百分之五十,緩交部分可在申請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取得經濟效益后或專利授權后三年內歸還。
第六條 專職專利代理機構在完成省專利管理部門核定的基本工作量后,可從超額工作量收取的費用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作為專利代理人及相關人員的勞務費,此項費用不計入獎金總額。
專利代理機構提取勞務費,必須填寫《提取勞務費審批單》,經山西省專利管理處審核蓋章方可辦理。
第七條 兼職專利代理人按收取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提取勞務費。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按上年度專利服務收入(扣除按規(guī)定納稅和付出勞務費后)的百分之十上交省專利管理部門作為省專利發(fā)展基金。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取的服務費用除提取的個人勞務費、上交的專利發(fā)展基金和扣除各項費用支出外,其純收入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管理,并參照國家和省對科研事業(yè)單位的管理辦法建立三項基金,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獎金發(fā)放按中央和省對科研單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專利服務收入納稅問題,按現(xiàn)行稅收政策執(zhí)行,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稅收管理權限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后,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山西省專利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p>
專利服務收費標準
┌──┬─────────────┬────────────────────┐
│序 │ │ 收 費 標 準?。ㄔ 々?BR> │ │ 項 目 ├──────┬──────┬──────┤
│號 │ │ 發(fā) 明 │ 實用新型 │ 外觀設計 │
├──┼─────────────┼──────┼──────┼──────┤
│1 │專利申請手續(xù)費 │ │ │ │
│ ├─────────────┼──────┼──────┼──────┤
│ │(1)基本代理費 │100/件 │100/件 │100/件 │
│ ├─────────────┼──────┼──────┼──────┤
│ │(2)代寫請求書、說明書 │?。玻埃啊 々Α。保担啊 々Α 々?BR> │ │ (20頁以下)、權 │ ~ │ ~ │ │
│ │ 利要求書(一項獨立權│ 300 │ 250 │ │
│ │ 利要求)、摘要 │ /件 │ /件 │ │
│ ├─────────────┼──────┼──────┼──────┤
│ │(3)說明書超過20頁,每│?。保埃啊 々Α?100 │ │
│ │ 另加10頁以內 │ │ │ │
│ ├─────────────┼──────┼──────┼──────┤
│ │(4)增加獨立權利要求 │?。叮埃棥々Α。叮埃棥々Α 々?BR> │ ├─────────────┼──────┼──────┼──────┤
│ │(5)代寫從屬權利要求 │ 20/項 │?。玻埃棥々Α 々?BR> ├──┼─────────────┼──────┼──────┼──────┤
│2 │代理申請實審 │?。保埃埃Α 々Α 々?BR> ├──┼─────────────┼──────┼──────┼──────┤
│3 │辦理提前公開、撤回申請、新│ 20 │ ?。玻啊 々Α 。玻啊 々?BR> │ │穎性寬限期請求手續(xù)費 │ ?。棥 々Α 。棥 々Α 。棥 々?BR> ├──┼─────────────┼──────┼──────┼──────┤
│4 │代寫復審請求書費(見注3)│ 200/件│?。保埃埃Α。福埃々?BR> ├──┼─────────────┼──────┼──────┼──────┤
│5 │代寫異議答辯書費(見注3)│?。玻担埃Α。玻埃埃Α。保埃埃?BR> ├──┼─────────────┼──────┼──────┼──────┤
│6 │代寫異議書費 │ 200/件│?。保担埃Α。保埃埃?BR> ├──┼─────────────┼──────┼──────┼──────┤
│7 │代寫無效宣告請求書費 │?。常埃埃Α。玻埃埃Α。保担埃?BR> ├──┼─────────────┼──────┼──────┼──────┤
│8 │著錄項目變更、期限延長請求│ ?。保啊 々Α 。保啊 々Α 。保啊 々?BR> │ │手續(xù)費 │ ?。 々Α 。 々Α 。 々?BR> ├──┼─────────────┼──────┼──────┼──────┤
│9 │代寫專利權轉讓注冊請求書費│ 30/件 │?。常埃々Α。常埃々?BR> ├──┼─────────────┼──────┼──────┼──────┤
│10│強制許可的專利使用費的請求│ ?。担啊 々Α 。担啊 々Α 々?BR> │ │裁決手續(xù)費 │ ?。 々Α 。 々Α 々?BR> ├──┼─────────────┼──────┼──────┼──────┤
│11│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請求手續(xù)│ ?。福啊 々Α 。福啊 々Α 々?BR> │ │費 │ ?。 々Α 。 々Α 々?BR> ├──┼─────────────┼──────┼──────┼──────┤
│12│申請專利權續(xù)展手續(xù)費 │ │?。玻埃々Α。玻埃々?BR> ├──┼─────────────┼──────┼──────┼──────┤
│13│代交申請維持費 │?。担巍 々Α 々Α 々?BR> ├──┼─────────────┼──────┼──────┼──────┤
│14│繳付專利年費的手續(xù)費 │ 10/次 │?。保埃巍々Α。保埃巍々?BR> ├──┼─────────────┼──────┴──────┴──────┤
│15│檢索費 │國防庫75~80/題,國內庫30/題 │
├──┼─────────────┼────────────────────┤
│16│受聘擔任專利顧問 │2000~3000/年,協(xié)議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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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實施中介費 │不超過成交額10%,協(xié)議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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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附圖、打印、復印 │收取實付費 │
├──┼─────────────┼────────────────────┤
│19│代理訴訟 │按省司法廳、省物價局(1988)晉司字 │
│ │ │24號文執(zhí)行?! 々?BR> └──┴─────────────┴────────────────────┘
注:1、電傳、電報及有關差旅費由委托人支付。
2、受理加急委托(代理第1項中(1)(2)、第2項、第4、5、6、7項7日內完成;代理第3、8、9、10、12、13、14、18項2日內完成);另加收項目代理費的50~100%。
3、代寫復審請求書、異議答辯書系指:(1)本代理機構代理,由于發(fā)明本身因專利性不足造成復審而代寫的;(2)非本代理機構代理而請求代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