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采購[2001]1740號
頒布時間:2001-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執(zhí)行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采購質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政府采購合同監(jiān)督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購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及撥款的依據(jù)。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完全、及時地履行合同。
采購合同內容的確定應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基礎,不得違背其實質性條款。
第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是指供應商、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當事人須經(jīng)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的資質審查或授權委托,才具備政府采購合同的主體資格。
采購機構分為綜合集中采購機構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綜合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市、區(qū)、縣政府采購中心;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jīng)市政府批準的與下屬單位有垂直領導關系、采購量大的統(tǒng)一組織本部門、本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部門。區(qū)、縣一級不單獨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
采購人是指進行政府采購的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
第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ㄒ唬﹪壹氨本┦姓少彽挠嘘P法律和政策;
?。ǘ┴斦块T有關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
?。ㄈ┲饕獥l款必須符合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要求;
?。ㄋ模┖贤邪ㄕ少徆芾頇C關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內容確定后,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將合同草案的有關文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審查。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合同草案后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采購機構或采購人可正式簽訂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約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按照其約定。
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對合同履約時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
第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當將合同變更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
供應商(承包商)不得采取轉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部分工程項目可以分包的,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合同未約定分包的,供應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須經(jīng)采購機構或采購人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提供所有與該合同相關的分包合同。
供應商(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合同的,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當將合同終止理由以及相應措施,以書面形式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條 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當將有關供應商違約的情況以及擬采取的措施,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驗收,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政府采購合同標的質量的驗收,原則上應由采購機構或采購人的代表和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組成的驗收小組負責,但采購金額較小的除外。
直接參與該項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不得直接參與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當事人可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履約狀況進行檢驗,并作為合同履約和驗收的依據(jù)。
第十三條 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按照本規(guī)定,組織驗收小組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條 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合同的驗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ㄒ唬儆诜稚⒉少彿绞降?,由各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自行組織驗收。
?。ǘ儆诩胁少彿绞降?,由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驗收。對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采購機構可以會同采購人共同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過程要制作驗收備忘錄,并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驗收結果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給采購機構或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驗收結果部分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在不影響采購項目的安全性、不降低其使用功效性的前提下,經(jīng)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批準后,采購合同仍可繼續(xù)履行。
政府采購合同非實質性違約,采購人認為確有履行必要的,經(jīng)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批準,對于可執(zhí)行的條款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合同條款繼續(xù)有效。
第十七條 驗收結束后,驗收主要負責人應當在采購驗收書上簽署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采購驗收書是財政部門支付價款的必要文件。有關價款的支付,應根據(jù)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購資金支(撥)付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采購機構或采購人依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付款的,應當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以備審核:
1.驗收結算書(附件一);
2.接受履行報告(附件二);
3.質量驗收報告;
4.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在審核時,采購機構應當對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的詢問及時做出答復。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款手續(xù)。
第二十條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以隨時對合同的采購標準、采購質量和采購內容等事項進行核查。經(jīng)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抽查而發(fā)現(xiàn)問題的,應責令采購機構或采購人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可以獨立進行全面的審核、調查,并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jù)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購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解釋。區(qū)、縣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驗收結算書格式
附件2:接受履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