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北京市財政局轉發(fā)財政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有關注冊管理事項的通知

京財協[2001]1272號

頒布時間:2001-07-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財政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有關注冊管理事項的通知》(財會〔2001〕102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同時,為充分掌握會計師事務所的規(guī)模及結構情況,以規(guī)范北京地區(qū)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管理工作,請各會計師事務所將本所在同城及異地設立的分所情況填列下表,于8月10日前上報北京注協注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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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格不夠可自行延長。

  財政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有關注冊管理事項的通知(財會〔2001〕1024號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

  為了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的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事務所跨省設立的分所的日常注冊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協”)負責。

  事務所設立分所后,總所的從業(yè)人員和注冊會計師不應少于《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協字〔2000〕28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并應設立健全的執(zhí)業(yè)質量控制、業(yè)務開拓及培訓等部門,在業(yè)務、管理等方面發(fā)揮調控作用。

  二、事務所跨省合并的,有限責任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之日起90天內,申請辦理新設立或存續(xù)的事務所(以下簡稱“合并后事務所”)的工商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以下統稱“工商登記”);合伙制事務所比照執(zhí)行。逾期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合并批復失效。

  合并后事務所辦理工商登記后,原合并一方(或多方)不得以原所名義執(zhí)行業(yè)務,并在90天內完成清算、工商注銷工作。

  三、合并后事務所工商登記后15日內,應將合并各方的注冊會計師關系轉至合并后事務所。

  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應在分所辦理工商登記后15日內,將有關注冊會計師的關系轉至分所。

  逾期未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xù)的,由所在地省級注協對合并后事務所予以通報。合并后事務所工商登記90天后,仍未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xù)的,撤銷對有關人員的注冊。

  四、在分所工作的人員符合注冊會計師條件申請注冊時,應經事務所審核同意蓋章,由分所向其所在地省級注協申報。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審核批準后,在30日內將批準文件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事務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備案。分所注冊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應注明“××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字樣,并加蓋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協、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章。

  五、注冊會計師由事務所(含分所)轉到其他事務所(含分所),或在事務所與分所、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并執(zhí)業(yè)時,應按現行的注冊會計師轉所程序辦理相關的手續(xù)。轉所審批表中“調入所(或調出所)意見”一欄,應由事務所出具意見,或由分所出具意見并附事務所的核準意見:“調入(或調出)省級注協意見”一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省級注協出具意見。

  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協應在轉入分所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xù)后,將有關情況抄送事務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備案。

  六、分所注冊會計師年檢由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協負責。分所報送的有關年檢材料,應經事務所審核同意蓋章。年檢合格的注冊會計師,由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公告并抄送事務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備案。

  各省級注協在年檢公告中應注明,本省事務所跨省設立的分所的注冊會計師由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公告。

  七、省級注協對注冊會計師的統計,按屬地管理原則。對外省事務所設在本省的分所的注冊會計師應進行統計;不統計本省事務所在其他省所設分所的注冊會計師。

  八、未經批準設立的分所(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經所在地省級注協核實后,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予以取締;事務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設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撤銷對設立分所的批復。

  省級財政部門在做出上述處理后,在15日內抄送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事務所設立分所的申請。

  九、分所設立后因違反規(guī)定被撤銷的,其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3年內不再受理該事務所設立分所的申請。事務所3年內因違反規(guī)定被撤銷3個以上(含3個)分所的,其所在地省級注協5年內不得為其出具跨省設立分所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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