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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交通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路運輸管理費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基費[1996]36號

頒布時間:1996-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交通廳

  各市財政局、交通局(委):現(xiàn)將《廣東省公路運輸管理費財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反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廣東省公路運輸管理費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運輸管理費(含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yè)管理費)(以下簡稱運管費)的財務管理,保證公路運輸行業(yè)管理的經費來源,根據(jù)省財政廳《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財務管理辦法》(粵財綜[1995]23號)和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廣東省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實施細則》(粵交運[1987]66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運管費是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向應征者征收用于公路運輸行業(yè)管理的行政性收費。運管費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經財政部門核準,由交通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規(guī)定開支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省交通廳負責省運管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及所屬的運管部門分別負責本市、縣運管費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財務收支管理和內部監(jiān)督。做到應征不漏,避免重征或錯征,同時要節(jié)約使用資金,反對鋪張浪費。

  第五條 運管費根據(jù)"收支兩條線"原則,按省、市、縣三級分別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和監(jiān)督,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在銀行分別開設運管費收入專戶和運管費支出專戶,運管費收入必須及時全額存入運管費收入專戶,除上繳上級主管部門運管費由收入專戶劃撥外,其余繳交同級財政專戶。財政返撥的專項經費、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各種專項撥款在支出帳戶反映。

  第二章 收入繳交

       第七條 運管費由省、市、縣交通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派出機構(處、所、站,以下簡稱運管部門)按規(guī)定征收,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收取。

  第八條 對運管費收入,必須實行以實收款項為標準,不得按應征單位的應繳數(shù)作為運管費收入,具體按下列原則辦理:1.收取的現(xiàn)金,應于收到款項時作收入處理;

  2.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匯兌方式、支票結算方式結算的,應在接到銀行收款通知和支票時作收入處理;

  3.對收取的票據(jù),應在到期收款或貼現(xiàn)時作收入處理。

  運管費收入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和滯納金收入視作運管費收入處理。

  第九條 各市上繳省交通廳的運管費按本市(含所屬縣、市)所征集運管費總額的10%(含上繳交通部的1%)執(zhí)行??h(含縣級市,下同)上繳市交通主管部門的運管費按縣所征集運管費總額的25%至30%執(zhí)行。(含各市上繳省交通廳的10%)

  第十條 各縣交通主管部門征集的運管費收入應于月終后5天內從收入專戶按規(guī)定比例足額上繳市交通主管部門(含應上繳省運管費),其余繳交同級財政專戶;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征集的運管費收入應于季終后10天內從收入專戶按規(guī)定比例足額上繳省交通廳運管費收入專戶,其余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省交通廳將所征集運管費收入扣除按規(guī)定應上繳交通部運管費后的余額于季終后15天內繳交省財政專戶。

  第三章 支出撥付

       第十一條 運管費開支范圍是:1.職工工資及職工福利費;

  2.業(yè)務開支和管理費用;

  3.離休、退休人員費用;

  4.固定資產購置(包括工作用車、通訊、宣傳、記錄、計算、檢測等設備)和基本建設投資(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及行業(yè)的服務設施);

  5.獎勵基金及工會經費;

  6.智力開發(fā)和人才培訓的經費開支;

  7.按規(guī)定比例上交的運管費。

  以上屬經費開支部分,按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計劃執(zhí)行;屬基本建設部分按基建規(guī)定程序,經批準后支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于二月底前編制好本單位的年度收支計劃和年度分季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時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應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計劃執(zhí)行情況表。在計劃執(zhí)行中因工作任務調整或其他重大變化需要調整預算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時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凡是符合規(guī)定用途和范圍的開支,財政部門應給予核準。

  第十三條 為保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正常開展,財政部門應及時按用款計劃核撥運管費。

  第十四條 為保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派出征費機構的日常開支,財政部門應根據(jù)其實際情況,核定一定的備用金。備用金的具體款額,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由財政部門核定。

  第四章 報表及票據(jù)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準確編制運管費會計報表,每季終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季度報表(縣、市、省級分別為季終后10天、15天、20天),年度終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財務決算報表(縣、市、省級分別為年度終了后20天、45天、60天),經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批復。年度各項收支應在決算報表中準確、完整、真實反映,嚴禁弄虛作假、隱瞞收入,虛列支出。

  第十六條 征收運管費所使用的票據(jù)的管理,按《廣東省公路運輸管理費收費票據(j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管費征收票據(jù)的領用、繳銷管理制度和收費會計核算制度,并加強規(guī)費征收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運管費的財務管理接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審計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省交通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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