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武漢市基本建設撥款管理暫行辦法

武財基[1996]394號

頒布時間:1996-09-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武漢市財政局

區(qū)縣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司關于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的操作規(guī)程》(財基便字[1995]55號)和《湖北省基本建設撥款管理試行辦法》(鄂財基發(fā)[1996]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武漢市基本建設撥款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武漢市財政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司關于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的操作規(guī)程》(財基便字[1995]55號)、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基本建設撥款管理試行辦法》(鄂財基發(fā)[1996]14號)和市財政局、建設銀行市分行《轉發(fā)關于收回原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行的財政職能的通知》(武財辦[1995]292號)文件精神,為加強我市基本建設撥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基建投資項目中的財政性資金的撥款管理(不包括經營性資金管理),包括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地方統(tǒng)籌、財政自籌、中央補助地方基建資金,城市建設維護費安排的基建資金以及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其他基建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二條 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是確定年度基本建設任務、安排年度基本建設預算撥款的依據。各級計劃、城建和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應當通知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條 基本建設撥款實行資金撥付方式,必須堅持按照基建計劃、基建程序、工程進度、財政預算的撥款原則,既保證基建工程用款的需要,又要節(jié)約使用基建資金。

  第四條 基本建設資金必須??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基本建設撥款程序:

  一、撥款申請。各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下達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需使用基建款時,應將建設項目經批準開工的文件、工程概(預)算文件、有關工程建設進度報表報送財政部門,并填報“撥款申請表”(附表一)和“分月用款計劃表”(附表二)一份,送財政部門審查。

  二、撥款審批。財政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的送審資料后,應與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核對,在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范圍內,根據建設進度和實際需要,提出月度撥款計劃,編制月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三、資金撥付。財政基建管理部門設立基建資金專戶,根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進度及時調度資金,并根據核定的月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付資金。

  第六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可撥付前期工作費用,必須經批準開工后才能撥付工程款。

  第七條 市級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按以下渠道撥付資金:

  市直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市財政局將資金直接撥到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

  區(qū)縣級建設項目,市財政局將資金撥到建設單位所在地區(qū)縣財政局開設的基建資金專戶內,由區(qū)縣財政局比照上述要求辦理基建撥款和進行管理。對尚未設立財政基建管理專職機構和設立基建資金專戶的區(qū)縣,仍由市財政局對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撥款。

  第八條 中央或省補助市的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比照第七條辦理。

  第九條 為了提高基建資金的使用效益,對有財政基建撥款的“拼盤”項目,建設單位必須首先落實自籌資金,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條 為了促進縮短建設工期,合理、及時供應建設資金,凡屬財政基建撥款的工程項目,建設期間,財政基建撥款金額一般控制在財政投資總額的95%以內,其余5%的部分作為工程結算尾款,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結清。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投資效益不好、工程進度緩慢的;

  二、擅自擴大基建規(guī)模,提高建筑標準;搞計劃外工程,虛報投資完成額的;

  三、分散、挪用基本建設資金,不按規(guī)定用款的;

  四、自籌資金不落實,沒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的;

  五、工程前期工作準備不足,工程概預算未審批,工程財務人員未配齊,工程帳目和財務制度未建立健全的;

  六、不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

  七、違反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性基建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糾正。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要按財經法規(guī)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中央、省如有新規(guī)定,本暫行辦法即行修改。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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