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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廳、財政廳、物價局、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浙江省社會團體收費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浙民民[2004]214號

頒布時間:2004-12-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財政廳 物價局 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qū))民政局、財政局、物價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浙江省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guī)定》(省政府第119號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浙政發(fā)[2004]2號)的要求,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diào)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fā)[2003]95號)精神 ,政府有關部門不再核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地稅局《關于印發(fā)〈浙江省社會團體收費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浙民社[1998]166號、浙財綜[1998]110號、浙價費[1998]357號)予以廢止。《管理規(guī)定》廢止后,社會團體法人的涉稅事項仍按現(xiàn)行稅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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