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發(fā)[2000]86號
頒布時間:2000-10-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北京市人事局、 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市財政局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組織(人事)處、財務處、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為保證本市市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積極穩(wěn)妥地做好分流人員工作,根據京辦發(fā)〔2000〕4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支付市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時,單位應將本人提前退休時距法定退休年限內逐月資助給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按8%的交存率乘以提前離退休年限的工資計算)一次性全額交存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歸集部門。交存的基數按本人退休時調整后的工資總額計算。單位應填報《分流人員住房公積金審核表》一式三份,由市人事局審核后,到市財政局辦理經費核撥手續(xù),然后持蓋章后的《分流人員住房公積金審核表》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歸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匯交。同時,職工可依據提前退休有關證明一次性支取其個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二、充實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分流人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三、充實經濟管理、執(zhí)法監(jiān)督隊伍的分流人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四、定向培訓的分流人員在培訓期間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交存住房公積金。
五、自謀職業(yè)的分流人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手續(xù),待工作確定后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手續(xù)。
六、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應按照規(guī)定做好有關工作,不得拖延、拒絕辦理本通知有關的住房公積金的封存、轉移、支取手續(xù)。遇到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附件:分流人員住房公積金審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