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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京財稅[1995]2329號

頒布時間:1995-11-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各區(qū)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各直屬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7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7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jīng)報國務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應當按照稅法規(guī)定,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支付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19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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