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機關工作人員1999年晉升級別工資的通知

京人發(fā)[1998]76號

頒布時間:1998-12-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財政局

各區(qū)縣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人事(干部)處: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fā)〔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3〕85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情況,現就機關工作人員1999年晉升級別工資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國家機關及經批準執(zhí)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1994年級別變動后至1998年,年度考核連續(xù)五年為稱職或連續(xù)三年為優(yōu)秀并未晉升過級別的人員,從1999年1月1日起在本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并兌現相應的級別工資。

  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及其以上不稱職的,或未參加考核的,不得晉升級別。對于因病未參加考核的工作人員,可向后順延考核時間,待累計五年考核為稱職及以上,可晉升級別工資。

  關于考核及考核年度的計算問題,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現級別已達到所任職務最高級別的工作人員,不再晉升級別。但可按所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與下一級別工資的差額增加工資,級別不變。如晉升職務,可就近納入新任職務相應的級別工資。

  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后到1998年底前,工作人員如已連續(xù)三年考核為稱職及以上,并在第四個考核年度的1月1日以后辦理了離退休手續(xù),可在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同時晉升一級級別工資。

  四、其他有關問題

  1.1994年尚在試用(見習)期的人員不列入范圍。

  2.在國家機關之間調動工作的工作人員,從事業(yè)單位調入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其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從企業(yè)進入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比照調入單位同類人員辦理。

  3.軍隊轉業(yè)干部進入國家機關,按照調入單位同類人員辦理。

  4.正在接受審查的人員,暫不晉升級別工資,待問題結論后,不影響晉升級別工資的,可按本通知晉升級別工資。

  5.有保留工資的人員晉升級別工資后,其保留工資應予以沖銷。沖銷不完的繼續(xù)保留,直到沖完為止。

  6.晉升級別工資的人員,由單位填寫《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級別工資變動審批表》,并按管理權限審批后裝入本人檔案。

  7.機關工作人員晉升級別工資所需經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六、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