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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廈門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廈財文[2001]85號

頒布時間:2001-11-01 14:53:46.000 發(fā)文單位:廈門市財政局

市直各機關、事業(yè)單位、各區(qū)財政局:

  為了保證機關事業(yè)單位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根據財政部差旅費改革思路,經調查研究,現對市財政局《廈門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guī)定》[廈財事(1996)72號]有關差旅費開支標準做部分調整,請遵照執(zhí)行:

  一、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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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住宿費限額標準(元) 
一般
地區(qū) 
省內(不含福
州市區(qū)) 
直轄市
省會市
單列市 
經濟特區(qū)
北京市
上海市 
副市長以上,以及相當職務人員  220  220  280  350 
正副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被聘任或任命為市級機關局總工程師,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主任醫(y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y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人員?!?/TD> 120  120  150  200 
其余人員  1OO  80  120  150 

  (二)市級機關二級局的副局長以及享受相當于這一級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人員,出差住宿等級標準,一律按“其余人員”執(zhí)行。

  二、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雜費,不得再憑據報銷郵電費、通訊費)包干標準

出差地區(qū)  標準 
省外地區(qū)  每天30元 
省內地區(qū)  每天20元 

  1、副市長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雜費可實行包干,也可憑據實報實銷。

  2、對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客車(不含出租小汽車)費用可憑據報銷。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補助標準:

地區(qū)  經濟特區(qū)
北京市、上海市 
直轄市、省會市
計劃單列市 
一般地區(qū) 
省外  省內(不含福州) 
補助標準
(元) 
60  50  40  30 

  四、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除會議通知伙食費自理的可憑據享受出差伙食補助費,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補助費。

  五、工作人員出差,只能憑交通工具和住宿費的發(fā)票按規(guī)定標準報銷有關差旅費,學習考察費、會議費等票據原則上不予報銷,由考察組團單位和旅行社開出的發(fā)票也不予報銷。

  六、差旅費標準提高后增加的支出從各單位部門預算日常公用經費定額中自行消化,財政不再給予追加預算,希望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出差的審批,從嚴控制出差的人數和天數。

  七、各區(qū)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報市財政局備案。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實行,除以上規(guī)定外,其他出差的有關規(guī)定仍按市財政局《廈門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guī)定》[廈財事(1996)7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廈門市財政局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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