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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建委制訂的《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guī)定》

頒布時間:1992-05-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訂的《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guī)定》,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涉外房地產管理,鼓勵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團體(以下稱外國人)在本市購、建房屋或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情況,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涉外房地產行政管理和房地產經營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規(guī)定所稱的涉外房地產是指外國人的私有房產、投資企業(yè)房產及其使用的土地和投資經營的房地產。

  第三條 外國人可以在本市購、建住宅;可以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房地產;可以購、建廠房和商業(yè)樓宇、倉庫、停車場及其他房屋與構筑物。

  外國人具有所有權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買賣、出租、贈與、交換、繼承、抵押、投資或進行其他商業(yè)活動。

  第四條 外國人投資經營房地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應成立從事經營的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或者外資企業(yè)。

  合資合作經營房地產的企業(yè)各方,應當根據平等互利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進行房地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

  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利用房地產從事危害我國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拆除房屋,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七條 外國人由于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經營管理部門代為管理。委托代管應由本人出具委托書。

  第八條 外國人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建造的房屋,可以委托當地房地產交易部門代為出售。預售房屋須到房地產主管機關辦理預售房屋手續(xù)。

  第九條 外國人可以租賃房屋,租賃雙方須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按規(guī)定辦理租賃鑒證手續(xù)。

  第十條 外國人使用的房屋,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經市房管、土地規(guī)劃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外國人應負責維修其所有的房屋,保持房屋建筑完好和裝修設備正常使用。對有危險的房屋,應及時搶修,延誤不修而發(fā)生事故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外國人在本市的房地產須分別向市房管、土地主管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經審查核準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外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應交驗本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證件。如實填寫登記申請書,登記姓名須與本人身份證件姓名一致,不得以別名、化名或他人名義申請登記。

  法人及其他團體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應出示法人資格證明,交驗有關證件,由法人如實申報,登記時須使用企業(yè)全稱。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滅失后,須持有關證明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權人須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有關證件,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登記。

  房屋抵押時,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xù)時,可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代理應由本人出具委托書。

  第十七條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xù)的證件文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在國外辦理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當地政府或其委托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辦理登記和委托手續(xù)的證件文書,必須是正本。如證件、文書是用外國文字書寫的,須同時附交經公證和認證的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凡未按照本規(guī)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變更和抵押權的設定,均為無效。

  對不按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對逾期不辦的,按房值的1%處以罰款。對不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土地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租賃房屋未經鑒證的,除責令補辦鑒證手續(xù)外,并對雙方各處以鑒證費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非法經營房地產的,除責令停業(yè)、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所進行的行政處罰,分別由市房管、土地規(guī)劃主管機關作出。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公司、經濟組織、個人及其投資興辦的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天津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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