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05-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5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見義勇為公民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本市公民在市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于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
第四條 對公民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護,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公安機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財政、司法、衛(wèi)生、民政、勞動、人事、宣傳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的職責。
第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身作則,帶頭見義勇為。
第七條 對見義勇為公民,可根據(jù)其事跡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多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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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三)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
(四)授予“榮譽市民”或其他榮譽稱號。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對本系統(tǒng)、本單位的見義勇為公民給予獎勵、表彰。
第八條 對見義勇為公民給予獎勵,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有關單位,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給予嘉獎的,由公安派出所申報,區(qū)、縣(自治縣、市)公安機關審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審批;
?。ǘ┰u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區(qū)、縣(自治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當?shù)毓矙C關、人事部門審核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由區(qū)、縣(自治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當?shù)厝耸虏块T申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ㄋ模┦谟琛皹s譽市民”或其他榮譽稱號的,按《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或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被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應發(fā)給不低于10000元的獎金;對受到嘉獎或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由區(qū)、縣(自治縣、市)結合各地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予以獎勵。
榮獲“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公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yè)、入學、入伍、晉級、晉職等優(yōu)先權;榮獲“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應分別設立見義勇為基金。
見義勇為基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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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單位和個人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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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于:
?。ㄒ唬┆剟钜娏x勇為公民;
?。ǘ┪繂栆娏x勇為公民及其家屬;
?。ㄈ橐娏x勇為公民辦理保險;
?。ㄋ模┯糜诠膭罟褚娏x勇為工作的其他必要開支。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基金在財政建立專戶,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各級公安機關及有關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 對行兇報復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分子,應當及時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負傷公民,各級醫(y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無條件地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治療。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公民的醫(yī)療、護理、營養(yǎng)、誤工、交通、喪葬等費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監(jiān)護人承擔;加害人或其監(jiān)護人有能力承擔而不承擔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裁決或判決并強制執(zhí)行。
前款所列費用,在加害人或其監(jiān)護人實際支付前,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申請當?shù)刎斦块T墊支,待加害人或其監(jiān)護人實際支付后沖抵。
加害人或其監(jiān)護人下落不明或無力承擔的費用,受益人有能力補償?shù)模墒芤嫒诉m當補償;不足部分或受益人無力補償?shù)陌聪铝幸?guī)定處理:
?。ㄒ唬┮娏x勇為公民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后劃撥專項資金解決;
?。ǘ┮娏x勇為公民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按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ㄈ┮娏x勇為公民參加了基本醫(yī)療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按規(guī)定享受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后劃撥專項資金解決;
?。ㄋ模┮娏x勇為公民屬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zhèn)無業(yè)人員或學生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財政部門劃撥專項資金解決。
第十七條 因見義勇為傷殘的公民,由民政、勞動等部門按規(guī)定負責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八條 因見義勇為傷殘的公民,有工作單位的享受工傷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評定的傷殘等級參照參戰(zhàn)民兵、民工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評殘撫恤,并由勞動部門優(yōu)先介紹就業(yè),或由殘疾人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予以優(yōu)先安置;在就業(yè)前,由民政部門發(fā)給不低于當?shù)仄骄降幕旧钯M。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公民,按照國家和市有關因公(工)傷亡的規(guī)定辦理;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為烈士,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沒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得到保護的,本人及親屬有權向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排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負有維護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wèi)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直接責任人,應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保護,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