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8-05-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優(yōu)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huán)境,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yè)接班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保護的對象是居住或進入本市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教育、勸止;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五條 未成年人應當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奮發(fā)向上,自尊自愛,積極配合和接受家庭、學校、社會和成年公民的有益教育;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并組織實施。
市和區(qū)、縣(市)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并在同級共青團組織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
?。ǘz查、監(jiān)督本辦法的實施;
?。ㄈ﹨f(xié)調、指導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四)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投訴、舉報,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向有關主管機關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茝V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經驗,組織開展有關的學術研究;
(七)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的建議。
第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捐贈或資助。
第三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本著“教育者先受教育”的原則,提高自身素質,對未成年人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和科學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障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誘騙、脅迫、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予以制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guī)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輟學。
對曠課、逃學、輟學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主動配合學校共同教育,促其盡早返校就讀,不得放任不管。
第十三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注意培養(yǎng)未成年人的文明行為和良好習慣,不得允許未成年人有下列行為:
?。ㄒ唬┪鼰煛⑽?、酗酒、賭博;
?。ǘ﹨⒓臃饨孕呕顒樱?/p>
?。ㄈ┯^賞、閱讀宣揚暴力、色情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
?。ㄋ模┻M入不適合其身心健康的活動場所;
?。ㄎ澹┮褂谓诸^,外宿不歸,或流浪乞討;
(六)欺負他人、尋釁滋事或結伙斗毆、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ㄆ撸┏钟衼須v不明的財物。
嚴禁脅迫、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對未成年人青春期生理、心理的變化給予正確的教育和指導;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早戀時,應及時勸告、制止。
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訂婚、結婚、換親、非法同居或做童養(yǎng)媳。
第十五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未成年人本人或有關組織和公民的申請,責令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撤銷其監(jiān)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另行確定監(jiān)護人。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繼子女、養(yǎng)子女、非婚生子女、離異后的子女,必須依法履行撫育、撫養(yǎng)、教育、監(jiān)護的義務,不得歧視、傷害、虐待或遺棄。
禁止溺嬰、棄嬰。
第十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以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jiān)護職責。
對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或被判處緩刑、管制的未成年人,必須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帶領與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共同制定幫教措施進行幫助和教育。
第四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學校和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的時間,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計劃,不得增加學生的課時和課業(yè)負擔。
學校和教師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或厭棄。
學校和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學籍管理,嚴格執(zhí)行入學、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留級等規(guī)定,凡應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到當?shù)亟逃姓块T指定的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學校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不得用罰款手段處罰未成年學生,教師不得擅自停止未成年學生上課,對偶然失足的未成年學生,可采取試讀等方式讓其繼續(xù)在校學習。
第二十條 學校應樹立尊師愛生的風尚,教師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以自身的良好品行教育和影響學生。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校和幼兒園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對校舍、教學設備、體育場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發(fā)現(xiàn)險情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保衛(wèi)工作,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學生中以強凌弱、以大欺小、打架斗毆或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和教育。
對不法分子到學校尋釁滋事,毆打學生,搶奪、搶劫學生財物的,學校應當堅決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防止學生受到侵害。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幼兒園組織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進行文化娛樂、社會實踐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并有教師帶領、指導,嚴防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家訪或家長代表制度,密切與家長的聯(lián)系,發(fā)現(xiàn)學生曠課、逃學或其他不良行為的,應及時會同家長幫助、教育學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對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年齡在十二至十七周歲的學生,應按規(guī)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家長應積極配合支持,承擔工讀生的生活費用,不得阻攔或拒絕。
第二十六條 工讀校應對學生加強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并根據(jù)社會需要,進行職業(yè)技能培訓。
工讀生學完初中或高中課程,成績合格的,由原學校發(fā)給畢業(yè)證書,不合格的,發(fā)給肄業(yè)證書。
工讀學校和有條件的普通中學應共同開辦校外工讀班,對普通中學中嚴重違紀或者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學生進行早期預防性的保護教育。
學校和社會應當關心愛護工讀生,不得在參軍、就業(yè)、升學等方面加以歧視。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fā)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應組織教職工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還應將《未成年人保護法》列入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五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為主體,家庭為基礎,單位參與的原則,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落實和開展社區(qū)教育,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興辦和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設施和服務,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學??善刚垷嵝挠谖闯赡耆吮Wo工作的成年公民,作為校外輔導員,協(xié)助家庭、學校教育未成年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和有專長的個人為未成年人開展生理、心理和法律咨詢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和有關部門可以采取開辦家長學校、宣傳家庭教育知識等形式,幫助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高素質,增強他們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感。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學校、幼兒園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提供有利條件,對學校、幼兒園的設置和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統(tǒng)一規(guī)劃。規(guī)劃方案應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周圍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噪聲、煙塵、廢氣、污水、垃圾等污染學校、幼兒園環(huán)境。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口擺攤設點和從事妨礙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營業(yè)活動。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改善和有計劃地新建和擴建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科技站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及文化設施。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勞動鍛煉、法律宣傳、安全教育、文化娛樂和寒暑假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單位和科學家、藝術家、作家創(chuàng)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精神產品。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嚴禁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演出、展覽及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電影院、錄像室放映未成年人不宜觀看的電影、錄像,應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禁止未成年人入內。
營業(yè)性舞廳及其他不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臺球室和電子游戲機室,在學校上課時間不得向中、小學生開放。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學校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三十八條 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展覽館等館所,以及公園等娛樂場所,在傳統(tǒng)節(jié)日接待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觀、娛樂以及平時接待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集體參觀、娛樂時,應實行免費或半價服務;影劇院、體育場(館)寒暑假應安排未成年人專場,實行免費或半價服務;圖書館應為未成年人閱讀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 衛(wèi)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wèi)生保健條件,宣傳衛(wèi)生保健知識,做好疾病的預防工作。
衛(wèi)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fā)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wèi)生保健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玩具、用具、食品等。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已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統(tǒng)籌安排,由教育、勞動部門或有條件的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進行職業(yè)技能培訓,為他們勞動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和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就業(yè)勞動,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或進行過重的體力勞動。
第四十二條 對有特殊天賦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會都應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專利權、著作權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的榮譽稱號。
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和監(jiān)護人的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 對流浪乞討或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其他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yǎng)。
第四十五條 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和收容教養(yǎng)、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管制、緩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yè)等方面有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和阻撓。
第四十六條 家庭、學校和有關組織應當配合工讀校、少年犯管教所或其他管教場所,共同做好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有輕微違法或被判處管制、緩刑,以及保外就醫(yī)的未成年人可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當?shù)嘏沙鏊坝嘘P組織和公民組成幫教小組,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六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七條 司法機關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予以懲處。
公安機關應對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及其周邊地區(qū)加強治安巡邏與防范,預防和及時打擊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第四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矯治,防止重新違法犯罪,促使其健康成長。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或對其進行教育、改造時,應向其宣布應有的權利,依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嚴禁辱罵和體罰。
第五十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組成預審、起訴和審理的專門機構,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進行訊問、審查和審理。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犯應同成年犯分押分管。暫時有困難的,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分押分管。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立少年審判法庭、合議庭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或其它合法權益的案件。
第五十三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法定監(jiān)護人到庭,也可通知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有利的有關人員參加。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四條 少年犯管教所和勞動教養(yǎng)部門應組織被收容、收押的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學習和就業(yè)培訓,在照顧其身體條件的情況下,安排他們從事適當?shù)膭趧?,為他們繼續(xù)就學、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yǎng)未成年人子女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應當根據(jù)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或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
?。ㄒ唬┲铝τ谖闯赡耆吮Wo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效果明顯的;
?。ㄈ┙M織、指導、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科技活動,事跡突出的。
?。ㄋ模┚栀?、贊助未成年人保護事業(yè),貢獻較大的;
(五)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理論研究,進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藝創(chuàng)作,成果優(yōu)秀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
?。ㄒ唬┓湃挝闯赡耆穗x家出走、流浪乞討脫離監(jiān)護的;
?。ǘ╇S意開除未成年人學生,擅自停止學生上課,造成未成年學生流失的;
(三)毀壞、侵占未成年學生的活動設施、設備、場地或擅自移作他用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處理:
?。ㄒ唬└改富蚱渌O(jiān)護人不履行撫養(yǎng)、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二)侵犯未成年人名譽權、肖像權、著作權的。
第五十九條 在城市建設中,應保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環(huán)境,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按《重慶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附近制造噪聲、排放煙塵、廢氣、污水、垃圾等,影響教學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按《重慶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不送適齡的未成年人入學,放任或迫使其中途輟學經商、做工、務農的,依照義務教育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情節(jié)嚴重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警告不改的,可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收非法物品,可單處或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谥行W校、幼兒園門口擺攤設點,從事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營業(yè)性活動的;
?。ǘI業(yè)性舞廳不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
?。ㄈI業(yè)性臺球室、電子游戲機室在學校上課時間內向中、小學生開放的;
?。ㄋ模┓欠ㄕ惺?、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yè)勞動的;
?。ㄎ澹┌才挪粷M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或進行過重勞動的。
生產、銷售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玩具、用具、食品的,依前款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治安拘留或勞動教養(yǎng)的處罰,可單處或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耆琛⑴按?、傷害或遺棄未成年人的;
?。ǘ┠鐙?、棄嬰的;
?。ㄈ┮T、強迫未成年人賭博、盜竊的;
?。ㄋ模┮T或強迫未成年人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五)誘騙或強迫未成年人訓練或表演恐怖、殘忍或其他摧殘其身心健康的節(jié)目的;
?。娖任闯赡耆伺c他人訂婚、結婚、換親、非法同居或做童養(yǎng)媳的;
?。ㄆ撸╇[匿、毀棄或私自開拆未成年人郵件、電報,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ò耍┫蛭闯赡耆顺鍪邸⒊鲎饣蛞云渌绞絺鞑ヒx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
?。ň牛┙M織、引誘、容留、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嫖娼的;
?。ㄊ├?、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引誘、教唆、欺騙、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ㄊ唬┕召u兒童的;
?。ㄊ┮T、教唆、強迫未成年人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為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場所及其他方便的;
(十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違犯本條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guī)定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本辦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章列舉的應當處罰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章 執(zhí)行與管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管轄:
?。ㄒ唬┍巨k法規(guī)定的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行政處分,由侵犯行為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政府決定;
(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屬于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管轄,需要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收非法物品或處以罰款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分別管轄,不得重復處罰;
(三)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管轄。
對本條第(一)、(二)項的管轄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有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協(xié)調解決。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未成年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由自己或通過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學校、教師向有關部門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能或不宜作未成年人的訴訟代理人時,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或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代為訴訟。
第六十九條 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違反本辦法的事件或案件,應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時處理。處理決定應通知行為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有權督促有關單位履行職責。
第七十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分的,可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訴;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