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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

重慶市人大

頒布時間:1997-09-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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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查禁賣淫嫖娼,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賣淫嫖娼是指男女以收付財物為媒介發(fā)生的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第三條 查禁賣淫嫖娼的,應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主管部門。

  在查禁賣淫嫖娼活動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能作用。衛(wèi)生、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商業(yè)、交通、監(jiān)察、財政、市政、房管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查禁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做好社會主義道德與法制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增強道德與法制觀念,自覺抵制賣淫嫖娼違法活動。

  第五條 賣淫、嫖娼的,或者引誘、介紹、容留他人賣淫但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其結悔過,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被強迫、拐騙而賣淫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幼女,可不予處罰,但應予批評教育,并通知其家屬領回或者遣送回原籍。

  第六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行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jié)較輕的,按本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

  前款單位的人要負責人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時的,從重處罰。

  第七條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尚不夠?qū)嵭袆趧咏甜B(yǎng)的,依照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規(guī)定,可以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第八條 經(jīng)公安機關教育處理后現(xiàn)次賣淫、嫖娼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明知自己有性病而賣淫嫖娼,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各級衛(wèi)生、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照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做好強制性病檢查和治療工作。

  第十一條 賣淫、嫖娼人員的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以及在收容教育期間的生活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房屋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和業(yè)主,對發(fā)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應及時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折決定》,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業(yè)整頓,經(jīng)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吊銷《治安管理許可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有本條例所列違法和犯罪行為的人員,向有關國家機關或所在單位主動交代問題,或者坦白自己違法犯罪事實并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犯罪經(jīng)進證屬實或有其他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四條 賣淫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第十五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應按規(guī)定出具重慶市財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的罰沒收據(jù)。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六條 公安人員執(zhí)行查禁賣淫嫖娼活動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不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于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除依法處理外,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職工違反本條例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公安人員在查禁賣淫嫖娼活動中,必須秉公執(zhí)法,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窩藏、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對在賣淫嫖娼活動中已構成犯罪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者,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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