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5-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994年8月3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日公布施行 根據(jù)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儲量管理,充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勘查、礦山設計和礦產開發(fā)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礦產儲量是投入資金探明的礦產資源。礦產儲量管理實行合理開發(fā)與有效保護的方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侵占、開采、破壞和浪費礦產儲量。
第四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全省礦產儲量審批,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州(地區(qū))人民政府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工業(yè)主管部門、礦山企業(yè)按法定職責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企業(yè)有關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業(yè)務上受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礦產儲量的審批
第六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統(tǒng)一審批全省下列礦產勘查儲量報告:
?。ㄒ唬┕┑V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儲量報告;
?。ǘ┕┲行汀⑿⌒退吹亟ㄔO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儲量報告;
(三)作為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項目建議書使用的詳查地質報告;
(四)已批準的報告,由于工業(yè)指標的改變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礦產和地下儲量重大變化而重新編制的報告;
?。ㄎ澹┕┑V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擴建設計使用的補充勘探報告;
(六)與原批準儲量變化較大的礦山基建和生產勘探儲量報告;
?。ㄆ撸┑V山閉坑儲量注銷報告。
勘查儲量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設計建設的依據(jù)。
第七條 報送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的礦產勘查儲量報告,應當資料齊全,并有以下附件:
(一)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或者使用單位的委托書,或者與使用單位簽定的合同書;
(二)勘查主管部門確認該報告可以提交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的審查意見書;
?。ㄈ﹪鴦赵旱V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下達的礦床工業(yè)指標及設計部門推薦工業(yè)指標時的技術經濟研究論證報告;
?。ㄋ模┑V石加工技術試驗研究報告;
(五)其他有關專項研究報告。
第八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統(tǒng)一審批下達除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下達之外的礦床工業(yè)指標。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產勘查儲量報告,不予批準:
(一)對礦床內具有工業(yè)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未作綜合評價和儲量計算的;
?。ǘ┛辈楣ぷ髻|量不合格或者控制程度不足,需要補做工作的;
(三)礦產勘查儲量報告需要作重大修改、補充,未按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的。
第十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統(tǒng)一頒布的有關規(guī)范、規(guī)程及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在審查礦產勘查儲量報告時,應當邀請工業(yè)主管部門、生產部門、設計單位、地質勘查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聽取意見和建議,提出審查意見書。
地質勘查單位收到審查意見書后,必須根據(jù)審查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按規(guī)定的期限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
第十二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收到礦產勘查儲量報告后,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第十三條 礦產勘查儲量報告未經批準,設計部門不得進行設計,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得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
第十四條 供進一步勘查工作使用的普查、詳查階段的地質勘查報告,由地質勘查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單位應將其中的礦產儲量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礦產儲量的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礦產儲量的形勢和變化進行統(tǒng)計分析,編制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設利用的新增儲量年報,提供有關部門應用。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參與礦山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的審批,對儲量的合理利用、綜合利用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對已經形成或者即將形成的礦產儲量的非正常損失,應當提出礦產儲量非正常損失注銷報告,由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yè)由于礦產儲量的枯竭要求閉坑時,必須事先提出閉坑儲量注銷報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后,予以閉坑。
第十九條 市、州(地區(qū))人民政府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儲量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ㄒ唬┲笇Ш捅O(jiān)督本地區(qū)礦山企業(yè)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地區(qū)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礦山閉坑后的殘留礦體及不具備設計條件的小礦的儲量管理工作;
?。ㄈ┴撠焻R總本地區(qū)礦產儲量的利用、損失、保有等資料;
?。ㄋ模┺k理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委托和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有關工業(yè)主管部門在礦產儲量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ㄒ唬λ鶎俚V山企業(yè)礦產儲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ǘ┴撠煂彶榈V產儲量的正常核減;
?。ㄈλ鶎俚V山企業(yè)基建、生產勘探中所探求的儲量,與原批準儲量相對誤差特大型礦床小于百分之五、大型礦床小于百分之五至十、中型礦床小于百分之十至二十、小型礦床小于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報告負責審查,將審查意見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備案,對儲量變化大于上述相對
誤差的儲量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ㄋ模┴撠焻R總本部門管理的礦產儲量利用、損失、保有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礦山企業(yè)在本企業(yè)礦產儲量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ㄒ唬┴撠煹V產儲量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
?。ǘ┳龊蒙a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的依據(jù),負責提出生產勘探報告;
(三)做好礦產儲量的核減,負責提出礦產儲量的非正常損失注銷報告和閉坑儲量注銷報告;
?。ㄋ模┴撠熃y(tǒng)計、編報礦產儲量的利用、損失、保有等資料,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礦產勘查儲量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的,責令其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礦產儲量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儲量破壞的,依照《刑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礦產勘查儲量報告未經批準擅自設計利用的,責令設計單位停止設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設計單位和設計委托單位分別處以設計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負責批準礦山設計方案的主管部門擅自放棄經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礦產儲量,不做開采設計利用的,責令其設計利用,并對批準礦山設計方案的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yè)造成礦產儲量非正常損失,未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處以相當于礦產儲量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yè)未經注銷儲量,擅自閉坑的,責令其補辦礦產儲量注銷手續(xù);造成礦產儲量損失的,處以相當于礦產儲量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執(zhí)行,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處罰,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虛報、瞞報、拒報礦產儲量的利用、損失、保有等統(tǒng)計資料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據(jù)實補報,并依據(jù)《甘肅省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決定
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會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全省礦產儲量審批,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市、州(地區(qū))人民政府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工業(yè)主管部門、礦山企業(yè)按法定職責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企業(yè)有關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業(yè)務上受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p>
三、將第六條、第七條、九 ̄十二條、二十條中“省礦產儲量審批管理機構”修改為:“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第十四 ̄十六條、二十一條、二十八條中“省礦產儲量審批管理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四、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下達的礦床工業(yè)指標及設計部門推薦工業(yè)指標時的技術經濟研究論證報告;”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統(tǒng)一審批下達除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下達之外的礦床工業(yè)指標?!?/p>
六、把第九條第(三)項刪去。將第九條第(四)項改為第(三)項。
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礦山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對已經形成或者即將形成的礦產儲量的非正常損失,應當提出礦產儲量非正常損失注銷報告,由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p>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礦山企業(yè)由于礦產儲量的枯竭要求閉坑時,必須事先提出閉坑儲量注銷報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后,予以閉坑?!?/p>
九、將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儲量管理方面的職責是:”修改為“市、州(地區(qū))人民政府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儲量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將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負責本地區(qū)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礦山閉坑后的殘留礦體及不具備設計條件的小礦的儲量管理工作;”
將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辦理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委托和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礦山企業(yè)造成礦產儲量非正常損失,未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處以相當于礦產儲量損失價值的50%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執(zhí)行,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處罰,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執(zhí)行?!?/p>
十二、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