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6-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為保持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和本實施辦法。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國家撥給經費的各社會團體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以實物價值折算金額(人民幣,下同)為標準,一次性收受禮品價值在100元以下的,不予登記;一次性收受禮品價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必須登記。
親友之間互相交往中饋贈的禮品不予登記。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guī)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連同禮品一并上交。
接收登記表和禮品的單位為各機關行政辦公室。接收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并每半年將禮品登記和處理情況在本單位內公布一次。
第四條 對已登記的禮品,各單位應每半年向同級財政部門上交一次。中央在甘單位可直接上交所在地的縣級(含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上交來的禮品,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分別作價處理。處理方式可采用公開拍賣或委托國有商業(yè)部門公開銷售。拍賣或銷售后的收入,除按有關規(guī)定付給承擔拍賣和銷售部門一定的手續(xù)費外,其余一律由財政部門收回。
第六條 各單位對已登記上交的藥品、副食品等易過期、腐爛變質的禮品,在未上交財政部門之前,可自行作價處理。物品價格由本單位主管領導和財務部門共同商定。處理后的收入,在規(guī)定期限內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視其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各級黨組織和行政部門負責執(zhí)行,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甘肅省監(jiān)察廳負責解釋。
19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