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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號)

頒布時間:1999-04-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jīng)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1999年4月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于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lián)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廉政勤政,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學習憲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關程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主動地做好常委會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安排。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jù)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做好審議準備。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秘書長請假。常委會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lián)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服從會議主持人的安排,不得從事有礙會議正常進行的活動。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提議案權、質(zhì)詢權、詢問權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等權利,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在審議議案時必須圍繞會議議題,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則發(fā)表意見并對議題明確表示態(tài)度。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在議案交付表決前,可以發(fā)表對議案的意見。議案交付表決后,不得再對議案發(fā)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除外。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服從議案表決結果。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活動。在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應當經(jīng)常進行調(diào)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在專門委員會兼任職務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guī)則和制度,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guī)定不應公開的內(nèi)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六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監(jiān)督本守則的執(zhí)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規(guī)定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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