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5-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為指導,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要密切聯(lián)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各族人民群眾,接受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省范圍內(nèi),保證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zhí)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決定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jù)需要,通知有關選舉單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并予公告。
補選本省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依據(jù)法律和人口多少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常務委員會指導本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jù)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批準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批準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事項;
(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議案;
(三)本省的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ㄋ模┍臼窠?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預算的部分變更;批準本級決算;
?。ㄎ澹┏瘴瘑T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質(zhì)詢案;
(六)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員的名單;
?。ò耍┪鲗幨小⒏髯灾沃?、海東地區(qū)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中需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事項;
?。ň牛┦谟枋∫患壍臉s譽稱號;
?。ㄊ┬枰沙瘴瘑T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ㄒ唬﹫?zhí)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ǘ﹫?zhí)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情況;
?。ㄈ┞犎∈∪嗣裾?、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報告;
(四)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質(zhì)詢案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的辦理情況;
?。ㄎ澹┏蜂N省人民政府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行政規(guī)章和決定、命令;
?。θ珖嗣翊泶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和控告的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議、決定及違法的選舉、任免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jù)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聽取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組織的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的調(diào)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根據(jù)調(diào)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受理司法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報告。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西寧市、各自治州和海東地區(qū)各縣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
根據(jù)需要,主任會議決定其他有關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提出的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議案。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并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主任會議決定的受質(zhì)詢機關對質(zhì)詢案的答復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質(zhì)詢案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ㄒ唬M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
?。ǘ┫虺瘴瘑T會會議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
?。ㄈQ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決議、決定草案;
?。ㄋ模Q定議案是否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質(zhì)詢案的答復方式;
?。ㄎ澹┞犎∈∪嗣裾?、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
(六)提出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指導和協(xié)調(diào)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討論、決定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ㄆ撸┭芯刻幚硎∪嗣翊泶髸砗腿嗣袢罕娭匾慕ㄗh、批評、意見和來信來訪;
?。ò耍┙M織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并聽取情況匯報;
(九)研究地方性法規(guī)的解釋意見;
(十)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
(十一)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主任會議受理并決定是否許可司法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報告,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熓∪嗣翊泶髸h、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ǘ┴撠熖幚沓瘴瘑T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工作;
?。ㄈ徍顺瘴瘑T會的文稿;
(四)協(xié)調(diào)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并向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ǘM訂和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
?。ㄈ彶槭∪嗣裾嘘P規(guī)章以及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ㄋ模┺k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zhì)詢案,聽取受質(zhì)詢機關對質(zhì)詢案的答復,提出情況報告;
?。ㄎ澹M訂或組織協(xié)同有關部門擬訂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
?。徸h報請常務委員會制定或批準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提出報告;
?。ㄆ撸└鶕?jù)工作需要,聯(lián)系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聽取有關工作匯報;
?。ò耍儆谑∪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有關問題,進行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并提出報告;
?。ň牛M訂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
(十)對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十一)承辦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三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七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組織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開展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工作時,應當圍繞憲法、法律、法規(guī)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準備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lián)系,及時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fā)揮代表的作用。
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聯(lián)系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同西寧市、自治州、自治縣、海東地區(qū)各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lián)系,促進地方人大工作的開展。
第八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四十二條 辦公廳是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ㄒ唬┏修k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以及常務委員會召開的其他會議的籌備工作,協(xié)同專門委員會做好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服務工作;
?。ǘ┢鸩莼蚪M織起草常務委員會綜合性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調(diào)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論研究,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編印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刊物;
?。ㄈ┏修k人事任免議案的具體工作;
?。ㄋ模┏修k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聯(lián)絡、有關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的具體工作,承辦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ㄎ澹┦芾泶砗腿嗣袢罕姷膩硇艁碓L;
?。┺k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ㄆ撸┴撠煓C關的文書處理、印信檔案管理、行政事務和接待等工作;
?。ò耍┺k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秘書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章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擬訂常務委員會立法規(guī)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ǘ┦苤魅螘h委托,擬訂有關議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
(三)參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的修改工作;
(四)對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方面問題的詢問,擬訂答復意見;
(五)調(diào)查了解立法計劃和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
(六)對征求意見的有關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七)進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論研究,負責編印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
(八)承辦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決定
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省人大工作的實踐,決定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為指導,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p>
二、第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要密切聯(lián)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各族人民群眾,接受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決定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jù)需要,通知有關選舉單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并予公告。”
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七條的第二款。
五、第八條改為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依據(jù)法律和人口多少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常務委員會指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六、第十條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合并為第一款,刪去第四款。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事項;
?。ǘ┨嵴埵∪嗣翊泶髸徸h的地方性法規(guī)議案;
?。ㄈ┍臼〉恼巍⒔?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ㄋ模┍臼窠?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預算的部分變更;批準本級決算;
?。ㄎ澹┏瘴瘑T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質(zhì)詢案;
?。┨嵴埵∪嗣翊泶髸徸h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ㄆ撸┝邢∪嗣翊泶髸h人員的名單;
(八)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地區(qū)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中需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事項;
(九)授予省一級的榮譽稱號;
(十)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八、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中的“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增加兩項,作為第三項、第五項:“(三)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報告;(五)撤銷省人民政府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行政規(guī)章和決定、命令:
九、刪去第十四條原來規(guī)定的內(nèi)容,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根據(jù)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聽取在代表大會期間組織的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的調(diào)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十、第十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根據(jù)調(diào)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p>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兩款:“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p>
十四、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報告?!?/p>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地區(qū)各縣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
根據(jù)需要,主任會議決定其他有關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十六、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的內(nèi)容。
十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p>
十八、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九、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二項,在第二項中增加“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的內(nèi)容。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決議、決定草案;”第四項修改為:“決定議案是否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質(zhì)詢案的答復方式:“第八項修改為”組織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并聽取情況匯報: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主任會議受理并決定是否許可司法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報告,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p>
二十一、第二十九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1、“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2、“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熓∪嗣翊泶髸h、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二)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三)審核常務委員會的文稿;
?。ㄋ模﹨f(xié)調(diào)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二十二、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七)項、第(十二)項。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分別修改為:“(一)審議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并向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二)擬訂和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三)審查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章以及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將第九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對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有關問題,進行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并提出報告;”將第(十)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十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p>
二十六、第八章改為第七章,題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工作”。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組織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工作?!?/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開展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diào)查工作時,應當圍繞憲法、法律、法規(guī)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準備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lián)系,及時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fā)揮代表的作用。
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聯(lián)系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十、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辦公廳是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在辦公廳的主要職責中增加三項,作為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三)承辦人事任免議案的具體工作;(五)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六)辦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十一、增加一章,作為第九章“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ㄒ唬M訂常務委員會立法規(guī)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ǘ┦苤魅螘h委托,擬訂有關議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
?。ㄈ﹨⑴c有關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的修改工作;
?。ㄋ模τ嘘P地方性法規(guī)方面問題的詢問,擬訂答復意見;
?。ㄎ澹┱{(diào)查了解立法計劃和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
?。φ髑笠庖姷挠嘘P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七)進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論研究,負責編印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
?。ò耍┏修k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并根據(jù)本決定對章、條、款、項的順序作了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