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頒布時間:1995-07-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995年4月14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步驟和目標

  第三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四章 學 生

  第五章 教 師

  第六章 經 費

  第七章 獎 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基礎教育事業(yè),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是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必須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培養(yǎng)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義務教育實行地方負責,以縣為主,縣、鄉(xiāng)(鎮(zhèn))兩級管理,縣、鄉(xiāng)(鎮(zhèn))、村三級辦學的體制,同時鼓勵和提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興辦學校、捐資助學,逐步形成政府辦學為主與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相結合的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發(fā)展基礎教育放在優(yōu)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推進義務教育。

  第二章 步驟和目標

  第六條 自治州從實際出發(fā),分階段、有步驟地實施義務教育,到本世紀末的具體步驟和目標為:

  (一)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zhèn)實施九年義務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

 ?。ǘ┺r業(yè)區(qū)實施六年義務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六年義務教育;

 ?。ㄈ┘兡翗I(yè)區(qū)實施三年或四年義務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三年或四年義務教育。

  第三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州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全州實施義務教育總體方案,檢查、監(jiān)督全州義務教育的實施和經費的落實、管理和使用;

 ?。ǘ┛h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縣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規(guī)劃和方案,并由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ㄈ┲荨⒖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規(guī)劃并合理設置各類小學、初級中學,方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對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授權所在學校頒發(fā)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四)州、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動員、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ㄎ澹┲荨⒖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發(fā)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荨⒖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qū)經濟、教育發(fā)展狀況,采取多種措施和辦學模式,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推動義務教育發(fā)展;

  (七)州、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解決義務教育中的重大問題,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義務教育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 州、縣設立教育督導機構并配備督導人員,對本地區(qū)的義務教育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九條 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_定中、小學校的規(guī)模、辦學形式、教學內容和招生方案。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區(qū)中、小學校的開辦、合并、搬遷、停辦意見;

 ?。ǘ┕芾碇小⑿W校的教育、教學和教學科研工作,改革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ㄈ┕芾怼⑹褂媒逃涃M。

  第十條 中、小學校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勒辗伞⒎ㄒ?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ǘ┤尕瀼貒业慕逃结槪岣呓逃|量,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養(yǎng)合格的畢業(yè)生;

 ?。ㄈ┩茝V和使用普通話。民族中、小學校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在適當年級加授漢語文課;普通中、小學校以漢語文教學為主,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加授藏語文課;

 ?。ㄋ模┘訌妼W生的管理,嚴格學籍管理制度,防止在校學生流失。非特殊情況,學校不得開除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或者勒令其退學。

  第四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都應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居住分散的純牧業(yè)區(qū)牧民子女入學年齡可適當推遲,但最遲不得超過九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延緩或免予就學的,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并附具有關證明,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同時通知所在學區(qū)的學校備查。

  第十二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有義務使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按規(guī)定年齡入學受完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務農、放牧、經商。

  禁止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

  第十三條 全州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每學年開學前15天,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向本學區(qū)應當接受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出入學通知書,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接到入學通知書后,至遲應在開學一星期內送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入學。

  學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應當在本學區(qū)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入學時,學校應減、免其雜費和課本費,同時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牧(村)民委員會給學校以相應補貼。

  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幫助學校設立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寄宿制民族中、小學校實行助學金制度。

  第五章 教 師

  第十五條 教師應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規(guī)定的職責,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具有高度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文化、業(yè)務水平;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嚴謹執(zhí)教,遵守職業(yè)道德。

  小學教師應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或相當于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的文化程度,或者取得所任學科的專業(yè)合格證書;初級中學教師應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或相當于高等師范??茖W校畢業(yè)的文化程度,或者取得所任學科的專業(yè)合格證書。

  中、小學校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第十六條 自治州通過在職培訓、鼓勵自學、離職進修、委托培養(yǎng)等形式,培養(yǎng)、培訓教師,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自治州努力辦好民族師范學校,使其成為培養(yǎng)、培訓小學教師的基地。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要尊重教師,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工作。對長期堅持在鄉(xiāng)寄宿制學校工作的教師給予適當補貼,對在教育事業(yè)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在本州從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優(yōu)先安排退休住房。

  專職民辦教師的月工資數額不得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上限。其工資,除現行地方財政補助部分外,由縣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籌解決。

  第十八條 中學教師的調動由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小學教師的調動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抽調或者借調教師做其它工作,不得將不能勝任教師工作的其他人員調入學校從事教學工作。

  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教師,應離崗進行培訓,經培訓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門有權解聘。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年度預算支出中教育經費支出所占比例,州不低于20%,縣不低于35%,鄉(xiāng)(鎮(zhèn))財政收入主要用于發(fā)展基礎教育。

  第二十條 農村、牧區(qū)按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1 .5-2%征收教育事業(yè)費附加。城鎮(zhèn)按“三稅”(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按規(guī)定免征“三稅”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按銷售收入的5‰計征。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用于義務教育事業(yè)。

  縣、鄉(xiāng)應設立基礎教育基金,由各級財政撥給專項資金、群眾自愿集資、社會捐資組成,主要用于補充義務教育經費。

  中、小學校應根據實際,因地制宜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一條 教育經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教育經費劃撥、投向和效益的監(jiān)督、審計和檢查。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提高投資效益,杜絕浪費。

  禁止任何單位向學校攤派。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家長單位亂攤派,亂收費用。

  第七章 獎 罰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

 ?。ㄒ唬┱J真執(zhí)行本條例,實施義務教育成績顯著的;

 ?。ǘ┌雌诨蛘咛崆斑_到義務教育要求的;

 ?。ㄈ┓e極集資辦學、捐資助學,為發(fā)展義務教育事業(yè)做出貢獻的;

  (四)長期在本州從事教育工作,在教育教學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

  (五)在純牧業(yè)區(qū),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使適齡兒童、少年全部按時入學并受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條款,按下列規(guī)定分別給予處罰:

 ?。ㄒ唬┻`反第十條第四項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其使學生復學;

 ?。ǘ┻`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違反第十

  二條第三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責任者將兒童、少年還俗入學;

 ?。ㄈ┻`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接收兒童、少年入學;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視其情節(jié),處以行政處分或罰款,并責令其接收兒童、少年入學;

  (四)違反第十八條的,由州、縣人民政府對批準和承辦的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其將截留、抽調或借調的教師歸隊;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由州、縣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其將所收的財物退回。

  違反本條例所處的罰款,全部用于發(fā)展義務教育事業(y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廴緦W校環(huán)境,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

  (二)利用宗教干預、妨礙義務教育的;

  (三)在學校傳播淫穢讀物或向學生灌輸迷信思想的;

 ?。ㄋ模w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情節(jié)嚴重的;

  (五)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茐?、侵占學校場地、房舍、設備及其它財產的;

 ?。ㄆ撸┩婧雎毷卦斐蓭熒鷤龌驀乐亟洕鷵p失的;

 ?。ò耍┛丝?、挪用教育經費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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