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1999]25號
頒布時間:1999-03-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的水利建設步伐,提高農牧業(yè)生產(chǎn)抗御水旱災害的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國民經(jīng)濟持續(xù)、穩(wěn)定、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并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關于制發(fā)〈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其來源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從西寧市(我省重點防洪城市)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為: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的維修配套和遭受特大洪災的重點水毀公路設施維修,以及經(jīng)省政府批準的其它水利項目。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按有關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年終節(jié)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并編入下年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預算。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時,應根據(jù)第二條所列各項基金下年度收入預算的3%編制下年度本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預算。
省水利部門可參考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預算,編制本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下年度支出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屬于基本建設支出的同時報送計劃部門。
計劃部門對于水利部門報送的用于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基金投資計劃審核后,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抄送財政部門。
支出預算由財政部門報經(jīng)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后及時下達或批復水利部門,對用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基金抄送同級計劃部門。
第六條 在《實施細則》實施期內,財政部門在各年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增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款,并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增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款。在款下由財政部門根據(jù)《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需要設置項級科目。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的籌集范圍和提取比例按月計提并劃入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部分,根據(jù)計劃部門審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設計劃和用款計劃,由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撥款。
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設的部分,由水利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建設計劃,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
水利建設基金要嚴格按照國發(fā)〔1997〕7號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預算??顚S?。水利部門領撥的資金,須設置專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八條 水利部門年終向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財務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支出,基本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對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范圍或提高計提標準,不得隱瞞或虛報應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設基金。對應交而逾期未交的,可由財政部門從該單位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交。
財政、計劃和審計部門對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情況要加強監(jiān)督與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終止。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