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房[1989]320號
頒布時間:1989-11-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福建省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產市場管理,建立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保護合法的房產交易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所有房屋的買賣(含贈與,下同)、交換、有償轉讓都必須到房產交易所辦理交易監(jiān)證,產權轉移手續(xù),嚴禁私買私賣利用房屋交易進行違法活動。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房屋交易活動。
第四條 房產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公平合理,按質論價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從事房屋中介服務的經紀人,必須向市房屋經紀人交易所提出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核發(fā)中介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房屋中介服務。
第二章 公、私房交易
第六條 房屋出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歸屬清楚并具備合法的產權證明。
2.凡屬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變更后的房屋,應先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后方能申請出售。
3.經改建、擴建的房屋,產權人應向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xù)后方能出售。
4.出售出租房屋,賣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房屋經批準成交的,新業(yè)主應按照原租約的內容,與原租戶續(xù)訂租賃關系。
5.出售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6.單位之間出售自有(自籌資金興建或購買的)房屋,應提交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方能出售。出售屬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或購買的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及原撥款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并經市(縣)政府批準,方能辦理交易手續(xù)。
7.全民、集體所有制的公房,以優(yōu)惠價出售給職工或居民,應提交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經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方能出售。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交易:
1.未經確認合法產權的或產權糾紛未予處理的房屋。
2.經批準列入征用,拆遷地段范圍的房屋。
3.經司法或行政機關裁定限制產權移轉的房屋。
4.尚有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或房屋債務未清的房屋。
第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的私有房屋,確因特殊需要購買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告市房管局批準。
第九條 房屋交易價格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按市規(guī)定的房屋交易價格控制標準(由市物價委會同市房管局制定),自行議價,然后由房產交易所批準同意后方能辦理交易手續(xù)。
第三章 商品房交易
第十條 所有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單位都必須具備房屋開發(fā)資格,持有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方能出售所經營的房屋。
第十一條 商品房的價格,都必須納入價格管理軌道,必須嚴格按照商品房價格構成因素定價,報經市物價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出售。
第十二條 商品房出售應納入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統(tǒng)一管理,所出售的房屋,必須報市房管局進行所有權登記后,方可辦理交易手續(xù)。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其經營單位必須報經市房管局審查備案后方可預售。預售房屋峻工后應及時通知預購人,并向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產權移轉手續(xù)。
第四章 涉外房屋交易
第十四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購買的中外合資(合作)興建經批準在外出售的房屋,直接憑引進外資建房單位出售證明,到市房管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發(fā)給房屋所有權證,在未取得有效產權證件之前不得轉賣。
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新建的房屋,要在港澳出售的須按市對外經濟管理機關的規(guī)定辦理,并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十六條 以僑匯購買的房屋可通過銀行辦理僑匯結算手續(xù)。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境外將房屋出售,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移轉手續(xù)的,可按(89)司法司字第024號文的規(guī)定出具委托書,委托境內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五章 辦理手續(xù)程序
第十八條 凡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交換、有償轉讓(包括各房屋開發(fā)公司的商品房)均由市房產交易所辦理,凡個人與個人間的房屋買賣、交換、有償轉讓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產交易所辦理。
第十九條 房屋交易應履行下列手續(xù):
1.賣方應持身份證件和房屋所有權證,買方應持身份證件,向房產交易所提出申請。
2.按交易所規(guī)定填寫“房屋買賣申請登記表”。
3.買賣雙方應親自辦理房屋交易手續(xù),如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有合法的資格證書。
4.買賣雙方必須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交易所審查批準前,必要時產權人應公告聲明出售。
第六章 稅 費
第二十條 交易雙方應按下列繳交契稅。
1.買賣按房價總額6%,由買方繳交。
個人購買公有舊住宅,免交契稅。
購買商品房免交契稅。
單位之間的房屋買賣免交契稅。
以外匯購買的房屋如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可免交契稅。
2.交換交換價值不等其差價按買賣稅率6%,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繳交契稅。
3.贈與按房屋現值6%,由受贈人繳交贈與契稅。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按下列繳交監(jiān)證費。
1.買賣按房價總額1.5%,由買賣雙方各繳交一半。
商品房交易住宅按售價0.4%,非住宅按售價1.5%,由商品房開發(fā)經營單位與購買者各繳交一半。
公有舊住宅出售。按售價0.4%,由出售方與購買方各繳交一半。
2.交換雙方按房屋總值二分之一的1.5%繳交。
3.贈與按房屋現值1.5%繳交。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按如下處罰。
1.凡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和私買私賣者,一律按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應繳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利用房屋交易進行非法牟利活動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2.凡違反本規(guī)定匿報成交價格者,除沒收隱瞞金額外,還應按隱瞞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3.凡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者,除沒收經紀人非法所得外,還應按其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4.凡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受到經濟處罰的,應給予法定代表人處于按單位被罰款的1—5%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00元)。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fā)、房屋違法交易活動經查實處理后,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獎勵檢舉,揭發(fā)人(獎勵規(guī)定由市房管局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對第二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處罰決定,由具有管理權的交易所作出決定并負責執(zhí)行。如當事人不服的可于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房管局申請復議,逾期不申請復議者,處罰即具有強制力,市房管局接到申請復議后一個半月內應作出處理、答復,逾期不作出答復,則被視為申請復議有效。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屬各縣城鎮(zhèn)房屋的交易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商品房,是指各房地產綜合開發(fā)經營單位,建成后出售的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
第二十七條 過去公布的《福州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城鎮(zhèn)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98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