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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頒布時間:1995-09-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四章 野生動物的馴養(yǎng)繁殖和經營利用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fā)展和合理開發(fā)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tài)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yǎng)繁殖、教學研究、資源開發(fā)、經營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資源,是指國家一級、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和經批準從國外、省外引進的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及其任何部分的衍生物(包括標本和工藝品)。

  第四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林(畜牧)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林業(yè)基層單位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環(huán)保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職責,做好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獵捕、運輸、經營野生動物及加工其產品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保護野生動物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定保護、發(fā)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規(gu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九條 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制定及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條 在野生動物的主要生存、繁衍地區(qū),建立自然保護區(qū),采取生物和工程技術等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保護和發(fā)展野生動物資源。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野生動物的主要生存、繁衍地區(qū)進行破壞性開發(fā),建立破壞或污染環(huán)境的設施,傾倒有毒廢物和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等任何形式的破壞性活動。造成環(huán)境破壞的,應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傷病、饑餓、受困、迷途的野生動物應及時報告、送交當地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禁止傷害或隨意處理。

  第十三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非正常來源的(包括查處、沒收、揀拾、未按規(guī)定收存的以及受傷、迷途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作如下處理:

 ?。ㄒ唬┗铙w放歸原生存或適宜生存的自然環(huán)境;

  (二)尸體或其產品應向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售或利用,未經批準不得處理;

  (三)辦案中作為證據的野生動物活體、尸體或其產品,應妥善飼養(yǎng)、保存。結案后,辦案單位應及時送交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十四條 在下列地區(qū)禁止獵捕或進行妨害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活動:

 ?。ㄒ唬┳匀槐Wo區(qū):玉樹隆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青海湖自然保護區(qū)、循化孟達自然保護區(qū)及新建的自然保護區(qū);

 ?。ǘ┙C區(qū):互助北山國家森林公園,尖扎縣坎布拉國家森林公園,以及黃南州麥秀林區(qū),龍羊峽庫區(qū),祁連縣祁連林區(qū),門源縣仙米林區(qū),烏蘭縣希里溝林區(qū),天峻縣蘇里鄉(xiāng),茫崖行政區(qū)尕斯鄉(xiāng),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xiāng)、唐古拉山鄉(xiāng),瑪多縣扎陵湖、鄂陵湖、托索湖地區(qū),瑪沁縣阿尼瑪卿山,班瑪縣瑪可河林區(qū),玉樹州可可西里地區(qū)、江西林區(qū),囊謙縣扎林區(qū),玉樹縣東仲林區(qū)。

  各州、縣人民政府可以在野生動物相對集中的地區(qū)建立保護區(qū)和禁獵區(qū),并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在非禁獵區(qū),每年3月1日-10月31日為禁獵期。未經批準,不得在禁獵期內獵捕和進行其他妨害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活動。

  第十六條 因特殊需要獵捕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特許獵捕證:

  (一)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須報林業(yè)部批準后,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二)獵捕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向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狩獵證。

  第十七條 持有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進行獵捕,并接受狩獵所在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省內跨縣進行獵捕時,須經狩獵所在地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省外人員到本省境內獵捕的,須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按獵捕野生動物的保護級別、管理權限由林業(yè)部或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人到本省境內獵捕的,必須在林業(yè)部批準的狩獵場內進行。

  第十九條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年狩獵量限額管理。年狩獵量由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下達生產、收購任務,由有關縣(市)指定專門單位組織生產和收購。

  第二十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小口徑步槍、汽槍、毒藥、炸藥、地弓、夾腦、扣子等工具狩獵。

  禁止采用陷井、煙熏、掏窩、挖洞、撒網、機動車輛追獵、夜間照明圍獵、殲滅性圍攻等危害人畜安全的方法狩獵。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境內對野生動物進行考察、科學研究、教學實習、采集標本,拍攝電影、電視、錄像時,涉及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須經林業(yè)部審批;涉及國家二級和省級保護動物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野生動物的馴養(yǎng)繁殖和經營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的科學研究。

  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需按其保護級別向林業(yè)部和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三條 贈送、交換馴養(yǎng)繁殖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按其保護級別報林業(yè)部或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屠宰、出售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收購、加工、經營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有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

  運輸、郵寄、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公路、鐵路、航空、郵電和動物檢疫等單位,有權對無證運輸、攜帶、郵寄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依法進行檢查、扣留,及時通知并移交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口國家及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林業(yè)部批準,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準運證。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獵捕或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標準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為成交額的10%,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為成交額的8%,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為成交額的5%。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含有犀牛角、虎骨及國家明令禁止貿易的野生動物產品成份的產品。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含廣告主)不得為上述產品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餐飲業(yè)經營者不得收購、銷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宰殺野生動物。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ㄒ唬氖乱吧鷦游锉Wo工作成績顯著者;

 ?。ǘZ養(yǎng)繁殖或合理利用野生動物成績顯著者;

 ?。ㄈ┻M行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拯救瀕危野生動物成績顯著者;

  (四)檢舉、揭發(fā)、制止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行為有功的單位和人員。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欠ú稓乙患?、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jié)輕微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ǘ┓欠ㄟ\輸、攜帶和收購、加工、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三)為非法捕殺、經營、運輸、加工、走私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或加工、交易、貯存場所的,按其價值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qū)、禁獵區(qū)、禁獵期獵捕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

 ?。ㄎ澹┏媱澾M行狩獵生產和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超計劃狩獵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并處以沒收實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a、銷售和制作含有瀕危野生動物成份的產(制)品,以及設計、制作、發(fā)布該類產(制)品的廣告,處以其產(制)品價值或用于廣告費用5倍以下的罰款;

  (七)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場所和保護設施的,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2-3倍的罰款;

 ?。ò耍﹤卧臁⒌官u、轉讓、出租狩獵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和準運證的,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并吊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偽造、倒賣、轉讓、出租特許獵捕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以5000-50000元的罰款;

 ?。ň牛┎惋嫎I(yè)經營者未經批準收購、銷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宰殺野生動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并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ㄊ┩鈬宋唇浥鷾试诒臼【硟葘χ攸c保護的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拍攝電影、錄像的,沒收其資料、標本,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即行廢止。

  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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