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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二條修訂內容的通知

頒布時間:1997-11-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青政〔1987〕42號)第二條的內容進行修訂?,F將修訂后的條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修訂后的《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二條

  第二條 青海省房產稅在西寧、海東、海西、海南、海北、黃南、玉樹、果洛地區(qū)開征。其中,西寧、海東、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在市、地、州所在地及所屬各市、縣(區(qū)、行委)開征;玉樹、果洛原則上在州所在地及所屬各縣開征,個別地區(qū)確有困難的,由州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

  凡在開征地區(qū)的各類國有、集體和股份制企業(yè)(不包括設在農村牧區(qū)的鄉(xiāng)村企業(yè)),有經營性質的事業(yè)單位自有自用的房產,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個人營業(yè)、出租的房產,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本細則交納房產稅。

  19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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