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00]40號
頒布時間:2000-06-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擴大招商引資規(guī)模,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推動外向型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范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資金的國內公民(不含黨政機關現(xiàn)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及專門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在職干部)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和國外機構(以下統(tǒng)稱中介人)。
第三條 對引進境外資金來我省投資的中介人,經所在地外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認后,按資金到位額的1.5%給予獎勵,獎金由當?shù)刎斦块T憑驗資報告,經當?shù)卣屯赓Y主管部門審核后,在項目運營一個月內,向中介人先行支付0.5%,其余1%待企業(yè)或項目上繳財政稅收? 蠖蟻幀? 第四條 青海省人民政府對引資 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中介人頒發(fā)表彰證書;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對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中介人頒發(fā)表彰證書。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起施行、凡過去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授予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00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