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西寧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

寧政[1997]37號

頒布時間:1997-03-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含加工、屠宰、儲運、銷售,下同)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民族宗教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清真食品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必須經市、區(qū)、縣民族宗教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區(qū)、縣民族宗教行政部門審核后,核發(fā)《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

  《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由市民族宗教行政部門統一制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清真的單位和個人,須在生產或經營場所懸掛《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

  第七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負責人中應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管理人員。

  第八條 非清真食品不得在食品包裝上使用“清真”字樣。

  第九條 食品商店設置的清真食品專柜,應當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職工負責。

  第十條 不準在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場所食用或帶入禁忌食品。

  第十一條 《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不得偽造、轉讓和借用。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在停業(yè)或轉業(yè)時,必須原審發(fā)機關交銷《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

  清真標牌遺失、殘缺變形的,生產、經營者應及時向原審發(fā)機關申請補辦、更換。

  第十二條 印制標有清真字樣的包裝品須向印刷廠家出示《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廠家審核無誤后,方可印刷。印刷市、區(qū)、縣伊斯蘭教協會監(jiān)制標簽的,須持市民族宗教行政部門批準的文件,到批定印刷廠家印制。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民族宗教行政部門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ㄒ唬┥米詰覓?、私自轉讓、倒賣、出租清真標牌者,收繳其《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清真標牌,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guī)定,經教育不改的,收繳其《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并可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收繳罰款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罰沒款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復議或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族宗教局負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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