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頒布時間:2000-12-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000年12月1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規(guī)范經營行為,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是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車輛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其他運輸服務活動。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管理、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及經營服務對象,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區(qū)、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運輸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農機、工商、稅務、物價、環(huán)保、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并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相協調。

  第五條 道路運輸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統一管理、協調發(fā)展、各種經營主體平等競爭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及時、優(yōu)質的服務。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種類、項目和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場所、技術、資金和專業(yè)人員等資質條件。具體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作出決定。

  籌備組建外商投資的道路運輸企業(yè)、一級客(貨)運站經營企業(yè)、公共汽(電)車客運和聯運企業(yè),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審批或報請批準。

  第九條 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批準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后,方可經營。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經營者停業(yè)、歇業(yè)或合并、分立、變更經營范圍、轉讓營運車輛的,應當到原批準和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十二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新增、更新營業(yè)性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fā)的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應隨車攜帶。

  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實施行業(yè)管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有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fā)的準駕證,并隨車攜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營業(yè)性道路運輸車輛應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達不到安全技術等級要求的,應當禁止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

  第十七條 營業(yè)性道路運輸車輛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簽車輛二級維護記錄、審簽車輛技術等級、劃分車輛技術類型。

  從事超長線路、高速公路、夜行班車運輸的客運車輛,必須達到一級車車輛技術狀況。其它車輛必須達到二級車車輛技術狀況。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車輛應用技術規(guī)范使用車輛,并逐車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制定安全考核指標,對生產各環(huán)節(jié)、工種、崗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的車輛必須定期接受檢測。

  經檢測不合格或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應報廢的車輛,不得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

  第二十條 因搶險救災、戰(zhàn)備、重大突發(fā)事件的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權調用客(貨)車輛執(zhí)行運輸任務,經營者應當無條件服從。遇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災情,應當主動參與搶險、救災。

  第三章 旅客運輸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是指運用汽(電)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載乘客的活動,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及人力三輪車客運等。

  貨運車輛、拖拉機、兩輪摩托車、載貨三輪車以及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禁止載客的車輛不得從事旅客運輸。

  第二十二條 旅客運輸經營的線路、站點及區(qū)域,由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審批。

  (一)經營者從事區(qū)、縣(自治縣、市)境內旅客運輸的,由所在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ǘ氖驴缡泻涂鐓^(qū)、縣(自治縣、市)旅客運輸、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城區(qū)客運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營業(yè)性旅客運輸車輛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fā)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在規(guī)定的線路或區(qū)域運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班車必須進入核定的客運站點載客,按批準的運力、線路、班次、時間、站點??亢瓦\行;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應在核定的線路直達運行;非機動車客運應在核定的區(qū)域運行。

  第二十五條 城區(qū)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空军c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空军c設置標志明顯的站牌。

  第二十六條 客運車輛的安全及服務設施應齊備完整,符合安全營運技術要求,車容整潔、設置車身廣告應符合規(guī)定。

  客運車輛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營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客運車輛駕駛和乘務人員應當佩帶服務證件,不得隨意繞道行駛、滯站、站外攬客或雇人攬客、無故拒載乘客。

  不得坑騙乘客、無故在途中變更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者將乘客交他人運送;由于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車輛,應當及時安排乘客轉乘同線路車輛,不得重復收費。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駕駛和乘務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在客運車輛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執(zhí)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批準的運價標準,使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三十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客運經營權實行有償和有期限出讓。有償出讓所得納入當地財政專戶儲存,??钣糜诘缆愤\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公益性的運輸行業(y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發(fā)展,對大型公共汽(電)車和環(huán)保型公共汽車客運的發(fā)展應給予扶持。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多種經營形式、競爭發(fā)展。

  第三十二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專營權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應與道路運輸等發(fā)展規(guī)劃相協調。公共汽(電)車??空緢觥⒄军c等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道路條件許可的,應設置公共汽(電)車客運專用通道和港灣式??空军c等客運服務設施。

  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和建設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業(yè)網點、文化體育場館等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規(guī)劃、設計與其配套的公共汽(電)車客運專用場站。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站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當方便乘客乘車和轉乘。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站點、遷移站牌。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變更站點、遷移站牌的,應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并提前公告。

  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批準的線路、班次、站點、車型組織營運;

 ?。ǘ﹫?zhí)行國家和本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guī)范和標準;

 ?。ㄈ┌匆?guī)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填報營運統計報表;

 ?。ㄋ模﹫?zhí)行國家和本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其他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從業(y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3周嚾蒈嚸舱麧?,安全文明行車;

 ?。ǘ﹫?zhí)行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guī)范和標準;

  (三)按照批準的線路營運,在規(guī)定的車站上下客,不得越站或者在車站滯留待客;

 ?。ㄋ模┌凑蘸硕ǖ倪\價收費,向乘客出具乘車票據。

  第三十七條 乘客乘坐公共汽(電)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鲃影催\價標準購票或出示乘車票證;

 ?。ǘ┎坏檬褂脗卧臁⑼扛?、過期等無效票證或者轉借票證;

 ?。ㄈ┙箶y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以及犬類動物和其它污損車內環(huán)境的動物、物品乘車;

 ?。ㄋ模┎坏迷谲噧任鼰?;

 ?。ㄎ澹┎坏脫p害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施;

 ?。┳袷乇臼谐俗财姡┸嚨钠渌芾硪?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其它車輛不得在公共汽(電)車客運站點前后三十米內???,妨礙公共汽(電)車正常運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侵占、毀損、危害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和社會經濟發(fā)展需要,提出客運出租汽車發(fā)展計劃,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下達投放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

  第四十一條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應到原出讓經營權的市或者區(qū)、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經核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營運:

 ?。ㄒ唬┚哂谐鲎馄噷S脿I運證;

 ?。ǘ┸図敯惭b有符合規(guī)定的出租汽車標志頂燈;

 ?。ㄈ┸噧劝惭b有合格的里程計價器;

 ?。ㄋ模┸嚿韲娪∫?guī)定的顏色和標記,明示租價標簽和計費辦法。

  第四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事客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衣著整潔、語言文明、禮貌待客,明示服務監(jiān)督卡;

 ?。ǘ┦褂梅弦?guī)定的計價器,按規(guī)定的計費標準收費并出具票據;

 ?。ㄈ┌凑粘丝鸵筮x擇合理的路線行駛,按照出租汽車站點管理規(guī)定上下乘客;

 ?。ㄋ模┪唇洺丝屯?,不得另載他人;

 ?。ㄎ澹┏鲎馄囬_啟空車標志燈,在允許停車路段不得拒載。

  第四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下列乘坐要求:

  (一)乘客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污損車輛的物品;

 ?。ǘ┳砭普吆途癫』颊叱塑嚐o人監(jiān)護的;

  (三)乘客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四)乘客要求在禁止停車的地點上下車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一)乘坐的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ǘ{駛員不出具客運票據的;

 ?。ㄈ┏俗某鲎馄囋谄鹱赓M里程內發(fā)生故障,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第四十六條 出租汽車不得在核定的營運區(qū)域外駐地經營。

  第四章 貨物運輸

  第四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是指運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送貨物的活動,包括整批貨運、零擔貨運、特種貨運、集裝箱貨運、出租汽車貨運、快件貨運、包車貨運和人、畜力車貨運等。

  第四十八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種類,提供經濟、適用的車輛,不得超載。

  運輸特種貨物、零擔貨物、集裝箱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承運貨物,應當按照托運單約定的要求承運。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等危險、易腐、易溢漏的貨物。承運國家規(guī)定禁運、限運以及憑證運輸貨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檢查核對托運人的準運手續(xù)。

  由于承運人或者托運人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第三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承運人應當先行賠償,然后向責任方追償。

  第五十條 零擔、快件、出租和特種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懸掛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fā)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在規(guī)定的線路或區(qū)域運行。

  第五章 車輛維修

  第五十一條 車輛維修指汽(電)車、汽車掛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車輛維護和專項修理。

  車輛維修經營者維修作業(yè)的類別,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核定。從事維修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越類承修。

  車輛維修應當明碼實價,承修方應當按規(guī)定與托修方簽訂車輛維修合同。

  第五十二條 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規(guī)范維修車輛,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做好維修記錄,建立維修檔案。大修和二級維護竣工的車輛出廠,維修方必須填發(fā)車輛維修出廠合格證。

  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由于維修質量原因發(fā)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車輛維修實行公平競爭。車主可自行選擇相應類別維修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的維修廠點維修車輛或裝配車輛附加設備。

  第五十四條 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谜加霉驳缆泛途G地維修作業(yè);

  (二)不得違反規(guī)定漏項、減項作業(yè);

 ?。ㄈ┎坏檬褂眉倜皞瘟榆囕v配件;

 ?。ㄋ模┙钩行迗髲U車輛和拼裝車輛。

  第六章 搬運裝卸

  第五十五條 在車站、廠礦、港口、倉庫、商品交易市場等貨物集散地點及其他裝卸作業(yè)現場進行貨物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核準的范圍內作業(yè)。大宗、貴重、危險貨物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與托運人簽訂搬運裝卸合同。

  第五十六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的搬運裝卸組織,需要對外開展經營性服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稅務登記。

  第五十七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作業(yè)。從事危險貨物和大型、特種物件搬運裝卸的,應具備相應的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

  因搬運裝卸作業(yè)不當造成的貨損、貨差或損壞交通和市政綠化設施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運輸服務

  第五十八條 運輸服務是指為道路運輸提供服務的各項業(yè)務,包括客(貨)運站、物流服務、客貨運代理、聯運服務、運輸中介信息服務、倉儲理貨,客(貨)運停車樓場和洗車場,車輛租賃、車輛接送等。

  第五十九條 客(貨)運站經營者應在購票、候車、托運行李貨物等方面為旅客或托運人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優(yōu)質、安全的服務;為客貨運輸經營者提供必要的經營條件和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

  客運站應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發(fā)班總量范圍內,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客貨運站點。

  第六十條 物流服務、客貨運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對服務對象承擔民事責任。在發(fā)生運輸事故賠償時,應先行賠償后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第六十一條 運輸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服務對象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倉儲理貨經營者應按貨物的性質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客(貨)運停車樓場應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健全安全守護制度,停放車輛的數量應與停車場的面積相適應。因停車場的責任造成的車輛滅失、損壞或隨車物品被盜,應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營業(yè)性洗車場應按批準的地點和標準修建,具備相應的設備和設施,符合環(huán)保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要求。經營者不得強制洗車和占用公共道路經營洗車業(yè)務。

  第六十五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提供技術狀況完好、裝備齊全的車輛。在租賃期間,因車輛技術、裝備問題造成的損失,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從事車輛接送業(yè)務的經營者應與用戶簽訂車輛接送服務合同,將車輛按時、完好送達。

  第八章 價格 規(guī)費 票證

  第六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運價政策、運價規(guī)則、價格規(guī)定和工時定額。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繳納交通規(guī)費。不按規(guī)定繳納交通規(guī)費的,應當補交,并按規(guī)定繳納滯納金。

  滯納金列入交通規(guī)費收入。

  除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征收的規(guī)費外,道路運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擅自收取費用。

  第六十九條 客票、貨票等道路運輸票據,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一印制、核發(fā)。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使用前款規(guī)定的統一票據。不出具票據的,旅客、貨主和其他服務對象有權拒付費用。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核發(fā)和管理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維修出廠合格證和客票、貨票等牌證、票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倒賣、轉讓。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交通規(guī)費繳納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檢查站檢查車輛,可以到客(貨)運站、相關經營單位、道路運輸作業(yè)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應統一著裝,持有市人民政府或交通部統一制發(fā)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交通執(zhí)法專用車應配備專用的標志燈飾和噴印統一的標識。

  第七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之間、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服務對象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其作出的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視情節(jié)輕重,可并處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停業(yè)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準駕證、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可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ㄈ┻`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準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可單處或者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營運,暫扣或者吊銷準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道路運輸證;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ㄎ澹┻`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由于客運經營者責任造成重、特大客運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并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經營許可證,由有關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妨礙或阻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擾亂運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能現場處理的,可暫扣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準駕證、道路運輸證,發(fā)給代理證,并責令其限期接受處理。對拒不接受現場檢查、無證經營、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暫扣運輸車輛或設備,出具暫扣憑證,并責令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履行處罰決定、又無正當理由的,可將暫扣車輛或設備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車輛保管費、抵扣應繳規(guī)費、滯納金、罰款后,余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違反本條例對禁運、限運、超限、危險物資管理規(guī)定的,可暫扣車輛或物資,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暫扣運輸車輛或設備的審批條件、暫扣期限以及被暫扣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費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七十七條 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本條例未規(guī)定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ㄇ址傅缆愤\輸經營者及從業(yè)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ǘE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或者違反法定辦事程序不作為的;

 ?。ㄈo法定依據,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或者違反法定處罰程序和處罰明顯不當、濫施處罰的;

 ?。ㄋ模o法定依據收費、罰款或者罰款不按規(guī)定使用罰沒收據、罰款不上繳,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收入的;

 ?。ㄎ澹┥米允褂没蛘邠p毀扣押財物的;

 ?。┩婧雎毷?,嚴重失職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區(qū),是指渝中區(qū)、大渡口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南岸區(qū)、北碚區(qū)、渝北區(qū)、巴南區(qū)等九區(qū)的行政區(qū)域。

  第八十二條 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人員培訓以及車輛技術檢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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