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6-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農牧業(yè)發(fā)展,公平稅負,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屠宰稅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收購或屠宰豬、牛、羊、馬、驢、騾、駱駝 (以下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條 收購應稅牲畜,屠宰稅稅率為3%。應納稅額按應稅牲畜實際重量和當?shù)厥召弮r格從價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牲畜重量×收購價格×稅率
第五條 宰殺自養(yǎng)自食應稅牲畜,屠宰稅按牲畜頭數(shù)計算、定額征收。豬、牛、羊的稅收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決定;馬、驢、騾、駱駝的稅收定額收由市 (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決定,并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六條 收購應稅牲畜,屠宰稅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或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
第七條 收購應稅牲畜應當使用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制發(fā)的應稅牲畜經營憑證。納稅義務人在收購時應向收購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持完稅憑證起運、宰殺應稅牲畜。
第八條 除宰殺自養(yǎng)自食應稅牲畜的外,從事經營、屠 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辦理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納稅資料。
第九條 屠宰稅可實行委托代征,代征單位或個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地方稅務機關提取代征稅款的5%向代征單位或個人支付代征手續(xù)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免征屠宰稅:(一)少數(shù)民族在其宗教節(jié)日宰殺應稅牲畜,免稅;
?。ǘ┚蠢显骸⒐聝涸涸讱⒆责B(yǎng)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ㄈ┎筷牸鞍床筷牴┙o標準供應的單位宰殺自養(yǎng)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ㄋ模┦∪嗣裾疀Q定的其他減稅、免稅情形。
第十一條 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對收購應稅牲畜偷逃屠宰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宰殺自養(yǎng)自食應稅牲畜偷逃屠宰稅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guī)定同進廢止。
199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