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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修正)

頒布時間:1995-09-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用統(tǒng)一的代表議案專用紙,寫明議案案由、案據(jù)和方案,簽署領銜人和聯(lián)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議案由大會秘書處收集、登記、分類,并轉(zhuǎn)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議案審查委員會)。

  第五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收到代表議案后,應就議案構(gòu)成要件進行審查,并及時與有關部門共同商議,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會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意見,提請主席團審議決定。

  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jù)主席團的決定,應及時對議案進行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本次大會議程。

  第六條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提出人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應當向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做好議案交付審議前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議案領銜人對議案的說明,經(jīng)代表審議后提交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也可以決定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jié)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八條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遇到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quán)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議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大會議程而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的代表議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后半年內(nèi)審議、研究完畢。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審議結(jié)果報告,應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委員會研究代表議案的情況,應向議案審查委員會報告,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jié)果報告,應當包括議案名稱、基本內(nèi)容、審議經(jīng)過和審議結(jié)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意見)等內(nèi)容。

  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結(jié)果的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舉行的會議上印發(fā)全體代表。

  常務委員會對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jié)果報告認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再作審議。

  第十一條 代表所提議案經(jīng)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由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第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后審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認為所涉及的問題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在審議結(jié)果報告中提出明確意見,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代表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該議案的其他議案提出人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列席會議,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代表議案的決議或者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修正案)》,同意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所作的審議結(jié)果報告,決定批準這個規(guī)定,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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