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云南省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guī)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頒布時間:1994-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營業(yè)性和非營業(yè)性的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鐳射廳、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

  第三條 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第四條 娛樂場所的經營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各級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娛樂場所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的防火責任制。娛樂場所經營使用者應當確定專(兼)職防火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管理消防設施、制定滅火應急措施、協(xié)助調查火災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娛樂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內部裝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的防火要求。

  娛樂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將有關圖紙報送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設施必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娛樂場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與其營業(yè)相關的證照。

  第七條 娛樂場所的裝修一般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采用其他材料時,必須作阻燃處理或者采取相應的防火技術措施。

  娛樂場所的通風管道和保溫、消聲材料,應當采用非燃材料。通風管道穿過防火墻或者樓板的,應當在穿越處設置防火閥,周圍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實。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專業(yè)合格證的電工安裝、維修。電氣設備的配線應當設置過載、漏電、短路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九條 娛樂場所各類燈具的表面高溫部位不得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燈具的安裝必須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ㄒ唬┏^60W的燈具及其鎮(zhèn)流器不和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者可燃構件上,與可燃物的間距不得小于0.5米;

 ?。ǘ┏^60W的燈具的引線應當采用瓷管、石棉、玻璃絲等非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ㄈ┌笛b于可燃構件、可燃裝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燈(射燈)、筒燈、吸頂燈等燈具,應當當采用瓷燈口,并在周圍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熱處理。明裝吸頂燈采用木制底臺的,應當在燈具與底臺之間加墊石棉板或者石棉布;

  (四)各類特效舞廳燈的電動機,不得直接接觸可燃物,中間應當加墊防火隔熱材料;

 ?。ㄎ澹┠藓鐭舻淖儔浩鞅仨毎惭b在鐵架或者其他非燃的基座上,并確定專人負責啟閉電源。

  第十條 娛樂場所各類燈具和音響設備的配線,應當采用穿金屬管保護的銅芯導線或者護套為非燃材料的銅芯電纜,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別劃分支路,分閘控制;移動式電具的引線應當采用堅韌的橡膠套電纜。

  第十一條 配電室一般不得設置在與娛樂場所相毗鄰的房間,確需設置的,兩者之間必須以耐火極限不少于2.5小時的實體墻相隔。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的火源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犸嬘没鸨仨氃O置在專門房間內;

 ?。ǘ┙勾?lián)使用罐裝液化石油氣,備用的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儲存在娛樂場所內;

 ?。ㄈ┮箍倳⒏栉鑿d、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的包房內,不得使用氣化爐、酒精爐(燈)、電爐等爐(燈)具;

  (四)歌舞廳用于舞蹈的燭火等道具,使用中不得拋擲,使用后必須及時清除;

  (五)營業(yè)或者活動結束時,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火種。

  第十三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娛樂場所。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必須按照核定人數售(發(fā))票,場內不得超員。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的疏散門、樓梯、走道應當滿足人員疏散要求,保持暢通,并附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枭㈤T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推拉門;

  (二)設在第二層樓以上的娛樂場所不得采用螺旋樓梯或者扇形踏步;

  (三)設在地下的娛樂場所必須有兩個以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四)疏散走道應當設置明顯的中(英)文字和圖案的疏散標志,并備有應急照明燈和應急電源,保證在發(fā)生火災事故停電時能自動切換連續(xù)供電照明不少于20分鐘。

  第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種類的輕便滅火器材,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部位。

  規(guī)模較大、裝修標準高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或者自動滅火設施。

  消防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損壞的,必須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監(jiān)督管理,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指導、監(jiān)督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火險隱患。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的經營使用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娛樂場所的財產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定,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依照《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建成或者裝修完畢的娛樂場所,凡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應當在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指導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云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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