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9-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4月5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西盟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的林業(yè),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xù)利用的方針;堅持生態(tài)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營造水源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管好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建立林業(yè)和林副產品基地。
第三條 自治縣林業(yè)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本轄區(qū)內的林業(yè)管理和監(jiān)督職能。
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接受自治縣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村公所(辦事處)設立護林員(林業(yè)助理員)。
第四條 自治縣積極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凡居住在本轄區(qū)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植樹不得少于5株。不履行義務者,由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取綠化費。
每年6月6日至6月12日定為自治縣“植樹周”。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制定優(yōu)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發(fā)展林業(yè)。
第六條 凡經過林業(yè)三定核權發(fā)證劃定的山林界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七條 在土地權屬不變的情況下,國有、集體荒山使用權可以有償出讓。
承包人經營的責任山,2年內沒有營造林木的由集體收回有償出讓。
已經營造林木的自留山、責任山,經營者和承包人因搬遷、死亡或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自留山的使用權允許轉讓,責任山由集體收回并處理好與承包人的經濟關系。
第八條 列為自治縣發(fā)展經濟林木規(guī)劃范圍內農戶承包的集體土地,在協調處理好各種關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規(guī)模經營。
嚴禁毀林開荒,陡坡耕地應逐步退耕還林。
鼓勵輪歇地的承包戶聯合連片營造林木。
輪歇地恢復為林地的,不再作為輪歇地耕種,林木收益歸經營者所有。
第九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縣、鄉(xiāng)(鎮(zhèn))、村公所(辦事處)三級護林防火組織機構,劃定護林防火責任區(qū),建立獎懲責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條 勐梭龍?zhí)丁⒊亲铀畮鞛榭h級自然保護區(qū),四至界線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設置永久性標志;自然保護區(qū)由自治縣林業(yè)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中幼林的撫育和管理,禁止在封山育林區(qū)內放牧和其它毀壞林木的活動。
第十二條 對下列范圍的林木,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ㄒ唬┧春B(yǎng)林;
?。ǘ┬聫S河、庫杏河、勐梭河、南亢河兩岸50米以內的林木。南錫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側100米以內的林木;
?。ㄈ┬聫S河電站和庫杏河電站大溝兩側50米以內的林木;
(四)中小型水庫周圍山脊以內或者平地100米以內的林木;
?。ㄎ澹┛h、鄉(xiāng)、村公路沿線兩側30米以內的林木;
(六)沿國境線中方一側100米以內的林木。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燒柴消耗量,積極推廣節(jié)柴灶,以煤、電、沼氣等燃料代柴。
鼓勵農戶發(fā)展薪炭林,燒柴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村公所(辦事處)實行限額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縣實行憑證采伐制度。凡需要采伐國有林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自治縣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發(fā)給采伐許可證。
采伐集體林木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由村公所(辦事處)提出意見,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由林業(yè)站發(fā)給采伐許可證;木材10立方米以上,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自治縣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發(fā)給采伐許可證。
采伐許可證不得重復使用、買賣和轉讓。
第十五條 從事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經營許可證。
凡到林區(qū)收購木材的單位和個人,須經自治縣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
經營進口木材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十六條 自治縣實行木材運輸證制度。在縣內流通的木材、竹材、商品薪材等,由林業(yè)站核發(fā)運輸許可證;運輸出縣的,由自治縣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自治縣建立林業(yè)基金制度。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林業(yè)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上級國家機關撥款;
(二)縣、鄉(xiāng)(鎮(zhèn))財政預算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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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謪^(qū)保護建設費;
?。ㄎ澹┯糜谝悦?、電、沼氣代柴和改灶節(jié)柴的基金;
?。┲参餀z疫費;
?。ㄆ撸┱加脟辛值厥杖〉牧值?、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八)國有荒山有償出讓留成部分;
(九)社會贊助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ㄒ唬┩瓿僧斈瓯Wo和發(fā)展林業(yè)各項指標的;
?。ǘ┼l(xiāng)(鎮(zhèn))連續(xù)兩年未發(fā)生森林火災和毀林案件的;村公所(辦事處)連續(xù)三年未發(fā)生森林火災和毀林案件的;
?。ㄈ渚壬只馂牡模?/p>
?。ㄋ模┩烁€林、封山育林或跡地更新的;
?。ㄎ澹┩茝V林業(yè)實用技術和優(yōu)良種苗,防治森林病蟲害的;
?。└脑罟?jié)柴,推廣煤、電、沼氣等燃料代柴的;
?。ㄆ撸┍Wo野生動物、植物的;
(八)檢舉制止毀壞林木、非法經營木材和林產品等違法行為以及查處林業(yè)案件的。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林業(yè)保護和發(fā)展規(guī)劃各項指標的,應由縣長、鄉(xiāng)(鎮(zhèn))長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提出整改措施。
對所轄行政區(qū)內亂砍濫伐、毀林開荒,不加制止和制止不力,致使森林受到嚴重破壞的;對不履行森林防火職責,以致發(fā)生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林業(yè)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Я珠_荒的,責令其退耕還林,賠償林木損失,并處以每畝50元的罰款;
?。ǘ┪唇浥鷾试诹謪^(qū)采石、采沙等毀壞林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補種2至3倍的林木;
(三)在封山育林區(qū)、新造林區(qū)和中幼林區(qū)放牧或砍伐林木的,給予警告制止,造成苗木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補種1至5倍的苗木;
?。ㄋ模o證加工、經營木材或林產品的,木材或林產品一律沒收,并對經營者處以木材和林產品總價值10-15%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林業(y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