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fā)[2008]167號
頒布時間:2008-12-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fā)《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恋貎渥C申請書;
?。ǘ┩恋卣韺嵤﹩挝坏膯挝恢黧w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ㄈ┩恋卣韮漤椖繉嵤┯媱?;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ㄎ澹┢渌斜匾峁┑挠嘘P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依法將儲備土地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xù)。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guī)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19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