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頒布時間:1997-09-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暢,充分發(fā)揮其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昆明市市區(qū)內城市道路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路政管理。市屬縣(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參照執(zhí)行。

  第四條 昆明市及所屬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明確責任、管養(yǎng)并重、協(xié)調發(fā)展、集中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是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昆明市道路橋梁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內城市道路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分級管理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業(yè)務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建設、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熡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在本市行政轄區(qū)內的宣傳、貫徹實施;

 ?。ǘ┴撠煴臼行姓爡^(qū)內城市道路的行業(yè)管理工作;

  (三)參與制定城市道路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編報和按批準的項目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設、養(yǎng)護、維修計劃;

 ?。ㄋ模┴撠煿茌牭某鞘械缆返慕ㄔO、養(yǎng)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五)負責管轄范圍內城市道路的占道審批及占用費的征收和管理;

  (六)加強管理,文明執(zhí)法,接受群眾監(jiān)督,對來信來訪及時進行處理;

  (七)負責受理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規(guī)行為的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條 縣(市)區(qū)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熡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在本縣(市)區(qū)范圍內的宣傳、貫徹實施;

  (二)負責管轄的城市道路的建設、養(yǎng)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ㄈ┚巿蠛蛯嵤┕茌牭某鞘械缆返慕ㄔO、養(yǎng)護、維修計劃;

  (四)負責管轄的城市道路占用費的征收;

 ?。ㄎ澹┘訌姽芾恚拿鲌?zhí)法,接受群眾監(jiān)督,對來信來訪及時進行處理;

 ?。┴撠熓芾磉`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規(guī)行為的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qū)內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并有權對侵占、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九條 昆明市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依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建設、規(guī)劃、市政公用事業(y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十條 城市道路建設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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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p>

 ?。ㄈ﹪鴥韧赓J款;

 ?。ㄋ模┥鐣Y助;

 ?。ㄎ澹┦芤嬲叱鲑Y;

 ?。┌l(fā)行債券;

 ?。ㄆ撸┢渌?。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yè)、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按規(guī)定辦理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后,報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市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內的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的開發(fā)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報經批準后,可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電、通訊、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綠化等設施和公共交通站臺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xié)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及工程監(jiān)理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規(guī)模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手續(xù)齊全的,在二十日內由立項批準機關的同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城市道路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建設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和施工監(jiān)理制度。

  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和接收管養(yǎng)。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三章 養(yǎng)護和維修

  第十八條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區(qū)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級、數量及養(yǎng)護和維修的定額,逐年核定養(yǎng)護、維修經費,經市建委、市財政局審核后,統(tǒng)一安排。

  各級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所管轄城市道路的檢測和普查,并編制養(yǎng)護、維修計劃,報同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的各級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yǎng)護、維修,確保工程質量,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經市以上(含市)批準建設的開發(fā)區(qū)和城市住宅小區(qū)的主干道,必須按建設竣工后的規(guī)定期限,移交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其它道路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自行養(yǎng)護、維修,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損壞,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產權所有單位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必須及時組織養(yǎng)護、維修。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產權所有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養(yǎng)護規(guī)范定期檢修、維護,采取措施防止偷盜。

  因缺損和地下管線破裂故障引起道路損壞,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并督促產權所有單位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組織搶修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guī)定期限修復,作業(yè)現(xiàn)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車輛應當使用統(tǒng)一標志,執(zhí)行搶險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駛線路、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行路政管理的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哉加煤屯诰虺鞘械缆?、修筑喇叭口、堆放物品、設置路障、搭建臨時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二)車輛載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

  (三)利用城市道路、橋梁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

  (四)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線;

 ?。ㄎ澹C動車在非指定城市道路試剎車或擅自停放,在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

 ?。┰诔鞘械缆飞蠜_洗機動車輛、傾倒污水污物、人為堵塞下水道,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和損壞;

 ?。ㄆ撸┍I竊、收購、挪動、損毀、破壞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ò耍┥米栽诔鞘械缆贰蛄杭捌涓綄僭O施上設置廣告或者其它懸掛物;

  (九)損害、侵占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履帶車、齒輪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原則上禁止在城市道路、橋梁上行使。確屬必需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采取保護措施,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下同)應加強城市道路和農、副食品市場的規(guī)劃和建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含車行道、人行道、隔離帶、橋梁等)從事經營活動。

  對于本條例頒布前形成的在非主要干道上以路為市的農、副食品等市場要清理整頓,確需暫時保留的,應當經過統(tǒng)一審批和加強管理,按照市場規(guī)劃和建設的要求,逐步進行搬遷;不得再批準新的占道經營市場。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發(fā)證,并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保證金。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覓煺嫉涝S可證并不得出租、轉讓;

 ?。ǘ┎坏蒙米愿淖冋嫉朗褂眯再|或擴大占道面積;

 ?。ㄈ┎坏脫p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保持占道周圍環(huán)境整潔;

 ?。ㄋ模┙ㄖ┕け仨毑扇“踩胧?,文明施工,并按規(guī)定修筑臨時圍欄;

 ?。ㄎ澹┌凑蘸硕ǖ姆秶?、期限使用。期滿后必須負責恢復原狀。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挖掘的,除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外,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加收二至五倍掘路修復費。

  因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有關文件和設計文件,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收取掘路修復費,核發(fā)挖掘許可證后方可按照規(guī)定挖掘。施工完畢,按規(guī)定時限和質量要求恢復路面并報經驗收合格。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修復的,應當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橫向掘路三日內、縱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內)七日內完成初修。

  第二十九條 燃氣、自來水、排水、電信、電力、消防等管線管理部門需開挖城市道路的,應按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所提供的當年道路改建或擴建計劃,將管線施工計劃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計劃外的管線單項工程需要掘路的,應當提前報請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fā)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除城市道路日常養(yǎng)護維修外,因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先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xié)商,采取維護交通安全的措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上設置交通設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經與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手續(xù),采取保護地下管網及其它設施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出現(xiàn)損壞,危及車輛、行人通行安全時,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立危險警示牌、燈,及時采取封路措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予以配合。

  確需封路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聯(lián)合發(fā)布通知。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爆破、埋設地下管道等作業(yè)的,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商水利、公安等部門意見,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 損壞城市道路的,其賠償費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損壞情況,按照市政工程定額核定。

  第三十五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按照云南省財政、物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城市道路占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钣糜诔鞘械缆返酿B(yǎng)護、維修、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沒收財物,提請發(fā)證機關吊銷有關證件等處罰。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和其他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迷O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橋梁設計、施工任務的,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并按工程造價2%以下處以罰款;

  (二)未按照技術規(guī)范進行城市道路、橋梁設計、施工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500元,責任單位處以5000—1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四)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的,按工程造價2%以下處以罰款;

 ?。ㄎ澹┪唇浥鷾收加谩⑼诰虺鞘械缆芳捌涓綄僭O施或非法占道從事經營活動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處以100—1000元,責任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可暫扣或沒收財物,直至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加?、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責任單位處以5000—20000元罰款:

 ?。ㄆ撸┏雠鷾拭娣e、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以500一1000元,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一20000元罰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橋梁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恢復、清理現(xiàn)場、拆除臨時設施、按規(guī)定回填夯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20000元罰款;

 ?。ň牛┮栏接诔鞘械缆方ㄔO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掘路開挖批準手續(xù)的,予以警告,責令補辦手續(xù),并處以5000一10000元罰款;

 ?。ㄊ┚o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的,予以警告,責令補辦手續(xù);

 ?。ㄊ唬p毀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負責賠償,對責任人處以500一1000元,責任單位處以5000—2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法、無權或越權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收入予以沒收,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對審批的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阻礙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昆明市、縣(市)區(qū)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財物;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違反國家和省、市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

  (二)承擔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yǎng)護、維修或未按期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三)管理不善、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ㄋ模├寐殭嗨魅″X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ㄎ澹┻`反規(guī)定亂收費、濫罰款的。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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