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兼營客運出租車輛的統(tǒng)一管理,搞活客運市場,解決群眾乘車難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全市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不影響本單位正常用車的情況下,經市客運管理處批準,均可使用本單位自有機動車輛兼營客運出租業(yè)務。
第三條 兼營客運出租車輛須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到市客運管理處辦理以下手續(xù):
?。ㄒ唬┮荒暌詢扔辛鶄€月以上時間兼營客運出租的車輛,持單位介紹信、行車證,辦理《長期兼營客運出租車輛許可證》;
?。ǘ﹩挝粚ν庾赓U的車輛,由出租單位持租賃合同和行車證,辦理《兼租客運出租車輛許可證》;
?。ㄈ楸締挝宦毠まk理婚、喪事宜的兼營客運出租車輛,持單位介紹信和行車證,辦理《兼營客運出租車輛許可證》;
(四)接班捎客的兼營客運出租通勤車輛,持單位介紹信和行車證,辦理《接班兼營客運出租車輛許可證》;
(五)市內公共交通單位在非營運線路兼營客運出租車輛,也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和行車證,辦理《兼營客運出租車輛許可證》。
第四條 除臨時兼營客運出租車輛以外,其他所有兼營客運出租車輛,須持市客運管理處發(fā)給的許可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營運,并在車門兩側噴寫長春市客運出租車輛管理統(tǒng)一編號。
第五條 接班兼營運出租車輛依照市內線路公共交通車輛收費標準收取客運費;其他兼營客運出租車輛,都必須依照市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運價標準收取客運出租費。
第六條 兼營客運出租車輛必須使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市客運管理處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嚴禁使用其他代用收費票據。
第七條 兼營客運出租車輛應按月向市客運管理處報送營運統(tǒng)計表,并按客運總收入的百分之三繳納管理費。
第八條 兼營客運出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文明經營,禮貌待客,不得抬高運價,勒索乘客。
嚴禁利用兼營客運出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guī)定的兼營客運出租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兼營客運出租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ㄒ唬┻`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者,沒收營運車輛的全部非法收入,對單位處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對單位當事負責人處以三十至五十元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者,對單位處以二十元罰款,對當事人處以十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者,對單位處以多收客運出租費部分二十倍的罰款,并收繳全部非法收入;對當事人處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ㄋ模┻`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者,對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ㄎ澹┻`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不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費者,除限期繳納稅、費外,并按日課征滯納稅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六)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者,除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對單位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對當事人處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者,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處罰。
第十一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罰(沒)款憑證。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市財政。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市客運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