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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四次修正)

頒布時間:1995-07-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以下統(tǒng)稱縣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以下統(tǒng)稱鄉(xiāng)級)設立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選舉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選區(qū)設選舉小組,負責辦理本選區(qū)選舉的具體事務。

  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城市街道辦事處和較大的廠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選舉領導小組,作為縣級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主持本區(qū)域內和本單位、本系統(tǒng)的選舉工作。

  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與縣級不同步進行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指導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縣、鄉(xiāng)兩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政黨、團體協(xié)商推選,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區(qū)選舉小組的組成人員由本選區(qū)的政黨、團體和選民協(xié)商、推薦,報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選舉領導小組)批準。

  選舉委員會由本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選區(qū)選舉小組由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和代表人物組成??h級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若干人;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選舉領導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成員若干人。選舉辦事機構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主任,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主要負責干部擔任;民族鄉(xiāng)的選舉委員會主任,由建立民族鄉(xiāng)的民族主要負責干部擔任;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各有關民族應有適當的名額。

  第五條 縣、鄉(xiāng)兩級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ㄒ唬┲鞒直炯壢嗣翊泶髸淼倪x舉,組織選民學習、貫徹執(zhí)行憲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本細則;

 ?。ǘ┲贫ㄟx舉工作計劃,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三)組織選舉宣傳活動,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

 ?。ㄋ模﹦澐诌x區(qū),分配代表名額,規(guī)定選舉日;

 ?。ㄎ澹┙M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受理選民對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分發(fā)選民證;

 ?。┌凑者x舉法的規(guī)定,組織選民提名推薦、協(xié)商代表候選人,依法確定并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

 ?。ㄆ撸┲贫ㄟx舉實施辦法,派出人員主持投票站、流動票箱和選舉大會的選舉;

 ?。ò耍﹨R總、公布選舉結果,發(fā)給代表當選證書;

  (九)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十)承辦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駐在本行政區(qū)內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機關、學校、廠礦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選舉出席駐地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縣級選舉委員會與駐本行政區(qū)的有關單位協(xié)商確定。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縣級選舉委員會與當地駐軍團或團級以上的單位的領導機關協(xié)商確定。

  第八條 縣級領導機關及直屬各部門的負責干部中的代表名額一般為二十人至三十人,最多不超過三十五人。

  第九條 選區(qū)建立選民登記小組,負責選民登記工作。選區(qū)可以設立選民登記站或逐戶上門進行登記。選民名冊應與單位職工名冊或戶口簿等資料核對,做到不錯、不漏、不重。

  第十條 每個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進行登記。下列人員,按如下規(guī)定登記:

 ?。ㄒ唬C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在校學生,在所在單位登記;

 ?。ǘ┺r村和城鎮(zhèn)居民一般應在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不在現居住地,已在現居住地定居的人員,經居住地人民政府審核,依法取得選民資格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

 ?。ㄈ┏W〕擎?zhèn)或在異地做工、經商、辦企業(yè)的居民,有暫住戶口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

 ?。ㄋ模v市區(qū)的縣直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參加本縣的選舉,在縣登記;

 ?。ㄎ澹v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十一條 在選舉日前,各選區(qū)對選民名單應進行復查,對新遷入的選民應列入選民名單;對遷出、死亡的選民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選舉結束后,以選區(qū)為單位將選民名單整理注冊,由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城鎮(zhèn)街道辦事處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ㄈ┱谌”:驅徎蛘弑槐O(jiān)視居住的;

 ?。ㄋ模┱诒粍趧咏甜B(yǎng)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第十五條 各政黨、團體推薦到外選區(qū)的代表候選人,應征得所在單位和所去選區(qū)選民的同意。

  第十六條 對于選民和各政黨、團體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和各候選人的情況,由選區(qū)上報選舉委員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換和增減。選舉委員會將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匯總后,以姓氏筆劃順序排列,提交選民討論。

  第十七條 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人員參加選舉,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也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采取哪種形式,由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 本選區(qū)投票結束后,票箱由主持選舉的人員和監(jiān)票人妥為保管,連同流動票箱統(tǒng)一開封計票。

  第十九條 選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選舉經費不足的,由上級財政補貼。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995年7月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決定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根據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幾年來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的實踐經驗,決定對《河北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序言改為第一條。

  二、第一條改為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以下統(tǒng)稱縣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以下統(tǒng)稱鄉(xiāng)級)設立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選舉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選區(qū)設選舉小組,負責辦理本選區(qū)選舉的具體事務?!?/p>

  第三款修改為:“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與縣級不同步進行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指導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p>

  三、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七條中的第一款。

  四、刪去第十五條中“選民名單要在選舉日的三十天以前張榜公布”一句。

  五、第十六條改為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在校學生,在所在單位登記”;第(二)項修改為:“農村和城鎮(zhèn)居民一般應在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不在現居住地,已在現居住地定居的人員,經居住地人民政府審核,依法取得選民資格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刪去第(四)項;刪去第(五)項中“駐市的縣屬單位的干部、職工家屬,參加市里的選舉,在市登記”和第六項中“其職工家屬參加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的內容。

  六、刪去第二十六條中“在選舉日的二十天以前按選區(qū)張榜公布”一句。

  七、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款中“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人員參加選舉,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修改為“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人員參加選舉,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也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p>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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