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

頒布時間:1993-10-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ê颖笔∪嗣裾鷾?1993年10月25日省科委發(fā)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飼養(yǎng)、繁育、供應、應用以及為實驗動物提供飼料、墊料、籠具、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組織、監(jiān)督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頒發(fā)實驗動物合格證。

  各設區(qū)的市、縣(含縣級市)科技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省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四條 飼養(yǎng)、繁育、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本系統(tǒng)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技術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自檢。各項作業(yè)過程和檢測數(shù)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并逐級向省科技行政部門報告。

  對沒有自檢能力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應指定本系統(tǒng)有檢測能力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五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指定的實驗動物監(jiān)測機構,每年應對全省實驗動物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門吊銷其實驗動物合格證。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養(yǎng)、繁育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省科技行政部門核發(fā)的資格證書。所在單位應對其加強管理,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評定技術職稱。

  第七條 對引進的實驗動物或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shù)剡M行隔離檢疫,并取得縣以上畜禽防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引進的實驗動物原種或開發(fā)的實驗動物的品種、品系、數(shù)量、遺傳背景資料、微生物狀況及管理者姓名等,應及時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技行政部門指定的監(jiān)控單位登記,并按前條規(guī)定項目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出口的實驗動物及實驗動物資料,須經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家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進、出口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疫。

  第十一條 用于人和動物傳染病實驗的實驗動物,接毒后的整個過程必須隔離管理,嚴防逃失或其他形式的散毒。死亡后的尸體及其所接觸的用品、用具、場所均須進行嚴格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換。

  第十三條 凡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在實驗動物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fā)布施行)

  一、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市”修改為“設區(qū)的市”,刪除該款中的“地區(qū)”字樣。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p>

  199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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