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9-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997年8月1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或擅自移動蔬菜基地保護標志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或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