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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的決定[失效]

頒布時間:1997-09-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997年8月1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或擅自移動蔬菜基地保護標志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或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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