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1-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防止動植物危險性病蟲害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業(yè)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促進云南邊境貿易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法》)的規(guī)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云南省各邊境口岸進出境下列檢疫物的,依照《動植物檢疫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實施檢疫:
?。ㄒ唬﹦又参铩又参锂a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包裝物;
?。ㄈ﹦又参镄园b物、鋪墊材料;
?。ㄋ模﹣碜詣又参镆邊^(qū)的非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昆明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昆明動植物檢疫局)主管云南省邊境口岸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在云南邊境口岸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本轄區(qū)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昆明動植物檢疫局以及邊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
的規(guī)定實施云南省邊境口岸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第四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服務工作。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五條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水果、煙葉的,必須在入境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一)輸入種用動物或者煙葉的,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批;
?。ǘ┹斎雱游?、動物產品、水果在邊境地州行政區(qū)域內加工、使用的,由所在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批,需運往省內其他地方的,由昆明動植物檢疫局審批,需運往省外的,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批。
第六條 凡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海關手續(xù)前,應持貿易合同、合約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如需檢疫審批的,還需提交“檢疫審批單”??诎秳又参餀z疫機關檢疫合格簽發(fā)“放行通知單”,海關憑“放行通知單”驗放。
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qū)的非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動植物性包裝物進境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第七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政府規(guī)定的口岸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運往邊境貿易貨場或者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地點實施現(xiàn)場檢疫。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檢疫規(guī)定需要實施實驗室檢疫的,按規(guī)定采取樣品送實驗室檢疫。
第八條 對來自未經輸出國國家官方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植物、動植物產品,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必須對其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簽發(fā)檢疫放行單證。無有效方法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九條 對進境的運輸工具,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入境口岸實施防疫消毒處理。
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應在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地點停放,未經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裝載物卸離運輸工具。
第十條 被動植物危險性病蟲害污染的場地、倉庫、運輸工具、鋪墊材料、飼養(yǎng)工具等,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的措施、方法及時進行防疫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因特殊情況申請調離檢疫的,經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初步檢疫合格并批準辦理檢疫調離手續(xù)后,可將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入境口岸轉到另一口岸實施檢疫和檢疫除害處理,但只能在同一毗鄰國家的相鄰口岸之間進行。
裝載調離檢疫物的運輸工具必須有良好的密封設施,防止疫情擴散。
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到達指定地點后,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及時通知到達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到達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憑“檢疫調離通知單”實施檢疫和檢疫除害處理。
第十二條 遠離邊境地區(qū)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fā)的檢疫單證放行。對未經檢疫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退回入境口岸實施檢疫或者檢疫除害處理。
第十三條 邊民互市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未經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不得調離邊境地區(qū)。
第十四條 不屬邊民互市由個人攜帶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包括外商入境洽談生意攜帶的樣品),必須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經檢疫合格或者檢疫除害處理合格方可攜帶入境。
第十五條 由邊境口岸郵寄到內地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貨主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fā)的檢疫放行單證到郵政部門辦理郵寄手續(xù)。無檢疫放行單證的,郵政部門不得收寄。
第十六條 民航、鐵路、公路、航運等運輸部門承運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必須查驗檢疫放行單證。無檢疫放行單證的,不得承運。
第十七條 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動植物性裝載容器、包裝物,經檢疫合格或者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出境。
裝載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要求。
貿易性動物產品的出境檢疫,按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經營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業(yè)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邊境地區(qū)生產、加工、存放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貨場、倉庫、加工廠等場所實施檢疫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警告、吊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報檢員證》或者《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窗凑?guī)定的口岸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
?。ǘ┻M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未按規(guī)定運往邊境貿易貨場或者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地點實施現(xiàn)場檢疫的;
(三)擅自承運或者收寄無檢疫放行單證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
?。ㄋ模┎话匆?guī)定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境運輸工具作防疫消毒處理的;
?。ㄎ澹┥米詫⑦M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離邊境地區(qū),逃避檢疫的。
處以罰款的,有上列(一)、(二)、(三)、(四)項行為之一的罰款為200_2000元;有上列(五)項行為的罰款為2000_5000元。
第二十條 違反《動植物檢疫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按照《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罰款一律繳當?shù)刎斦?/p>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邊境口岸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檢疫除害處理的收費,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的問題由昆明動植物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