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辦政發(fā)〔1987〕58號
頒布時間:1987-07-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保證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資料的正確使用,依據(jù)《吉林省測繪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測繪工作,使用測繪資料、測繪標志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有關測繪工作法規(guī);制訂測繪規(guī)劃;管理測繪隊伍、資料、標志;組織本市地圖編制出版工作。
各縣(郊區(qū))的測繪管理工作,由縣(郊區(qū))人民政府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章 測繪管理
第四條 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專職從事測繪生產的隊伍;
2、有相應的測繪儀器設備;
3、能提交相應測繪業(yè)務的合格測繪產品。
第五條 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頒發(fā)相應等級的《測繪許可證》。
第六條 測繪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的測繪法規(guī)、測繪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定。
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和業(yè)務指導。
第八條 測繪單位所承包的測繪項目,在項目完成后,應將測繪成果《原始記錄、計算機成果除外)全部提交發(fā)包單位,同時向市測繪管理部門報送該項目的技術總結和測繪成果。
第九條 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測繪許可證》所限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工作。測繪單位需要變更測繪范圍時,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測繪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測繪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對持證單位要定期復查和抽查。
第十一條 外地來我市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才能從事測繪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在施測前,測繪單位必須將測繪設計書(一式兩份)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后,送省測繪局審批。
第十三條 測繪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嚴禁弄虛作假,偽造成果。
測繪單位要加強測繪生產的技術檢查和驗收工作,確保測繪質量。
第十四條 市區(qū)統(tǒng)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圖幅分幅和編號,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單位和個人使用時,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提供。
各縣一律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圖幅分幅和編號。
第十五條 測繪小面積的工程圖、專用圖、線路圖,國家有規(guī)定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國家沒有規(guī)定標準的,可按使用單位的技術要求測繪。
專業(yè)測繪單位施測時,在不降低國家規(guī)定技術標準的同時,可增測專業(yè)內容。增測的內容、技術規(guī)范,必須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測繪局備案。
第四章 資料管理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完成測繪項目后,必須將測繪資料(包括成圖、文字資料)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審驗合格后,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在測繪資料上加蓋審驗合格章。
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測繪管理部門審驗的測繪資料。
第十七條 審驗合格后的測繪資料,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存檔,并向省測繪局報送目錄。
專業(yè)性的測繪資料,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驗后,由測繪單位提供代給發(fā)包單位使用,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關交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向各單位提供測繪資料。各單位借用的測繪資料和自存的專業(yè)性測繪資料,只限于本系統(tǒng)和本單位使用,不得轉抄、轉讓、買賣和復制。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復制的,需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港澳人員提供、贈送、出售測繪資料;不準以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發(fā)表國家未公開的測繪資料。確需要提供時,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省測繪局批準。
第五章 標志管理
第二十條 各類測繪標志由標志所在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長期保管,承擔保管標志的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發(fā)現(xiàn)標志損壞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報當?shù)販y繪管理部門處理。保管標志的單位和個人變更時,應報當?shù)販y繪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使用測繪標志時,要報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時要加以愛護,不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距測繪標志一點五米范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耕種或作它作用。距測繪標志五十米范圍內不得放炮采石。
禁止在測繪標志上蓋房、架線、搭棚子、拴牲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或損壞測繪標志(包括臨時設置的測繪標志)。因特殊情況必須拆遷時由要求拆遷時由要求拆遷單位提出申請,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核后掃報省測繪局批準,由當?shù)販y繪管理部門監(jiān)督執(zhí)行。所需經費,由申請拆遷單位負擔。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測繪法規(guī)和本細則成績顯著、在測繪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七、八、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并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吊銷《測繪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的單位和個人,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對責任者給予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除經予批評教育、責令其交納標志賠償費(賠償費按國家計委《工程勘測收費標準(修定本)》執(zhí)行)外,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罰款。
賠償費歸測繪管理部門掌握,可用于測繪標志的宣傳、維護費用支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可以從測繪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具體比例由市政財政局會同市建委商定)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198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