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07-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993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26日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章 保護消費者權益組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時效及處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購買用于生活消費的商品和接受有償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有償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
第三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等價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賠償,實行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會同技術監(jiān)督、商檢、衛(wèi)生、檢疫等部門具體貫徹執(zhí)行。
司法機關應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新聞機構應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作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馍唐泛头盏馁|量、計量、價格、安全、衛(wèi)生等方面真實情況的權利;
(二)自由選購商品和自擇服務項目的權利;
(三)獲得衛(wèi)生、質量、計量、安全等保障的權利;
(四)在財產、人身安全和名譽受到侵害時,依法獲得補救或者賠償?shù)臋嗬?/p>
?。ㄎ澹ι唐泛头找约氨Wo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六)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厣鐣?,維護公共利益;
?。ǘ┻x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
(三)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商品;
?。ㄋ模┮蚝戏嘁媸艿角趾Χ对V、提起訴訟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據(jù);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八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經營者的承諾以及雙方的約定。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生產和銷售的商品,不得以偽充真,以劣充優(yōu),不得作虛假宣傳,不得強行出售和搭售商品,不得強行提供服務。
第十條 國家規(guī)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經營者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質量保證責任的,應當嚴格履行承諾或者約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jiān)督,并為消費者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實施不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措施。
第十三條 商品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等級、尚能使用的,應當標明“次品”或者“處理品”字樣。
第十四條 進口商品應當經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加貼認證標志,用中文標明產地、廠名,并附中文說明書,方能銷售。
第四章 保護消費者權益組織
第十五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建立由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代表組成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是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經營活動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十六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硐M者投訴,并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和仲裁;
?。ǘ┲С只蛘叽硐M者,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ㄈ﹨⑴c對商品和服務的監(jiān)督、檢查、檢測工作,組織評選和推薦消費者信得過的商品和企業(yè)的活動;
?。ㄋ模┫蛳M者提供消費知識和法律、法規(guī)等咨詢服務;
(五)對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議和查詢;
?。┻\用新聞媒介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公開揭露和批評,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于商品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服務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經營者租賃商店的柜臺和展銷會的場地提供商品和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宣傳后提供商品和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消費者對其權益受到的損害有部份過錯的,應當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全部是消費者的過錯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按照下列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V骨趾Γ?/p>
(二)恢復原狀;
?。ㄈ┫绊懀謴兔u,賠禮道歉;
?。ㄋ模┬蘩怼⒅刈?、更換;
(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履行其他質量保證責任;
(六)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
?。ㄆ撸┩诉€多收的貨款或者服務費;
?。ò耍┭a齊商品數(shù)量或者服務內容;
(九)賠償損失。
以上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受害者治療期間的醫(yī)藥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生活補助等費用。對因受傷害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有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責任的受害者,應當支付被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人員的必要的生活費。
違反本條例造成消費者死亡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血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贍養(yǎng)人員所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由于消費者的過錯致使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jiān)督、商檢、衛(wèi)生、檢疫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組織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時效及處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同經營者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投訴。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投訴者。凡是受理的投訴,應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
有關部門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轉交處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并通知投訴者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需要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