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頒布時間:1997-12-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經濟合同監(jiān)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依法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其他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jiān)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亟洕贤?、法規(guī),培訓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ǘ┍O(jiān)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ㄈ┲贫ê屯菩懈黝惤洕贤痉段谋?;
?。ㄋ模┮婪ㄨb證經濟合同;
?。ㄎ澹┮婪ㄞk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
?。┎樘幚媒洕贤M行的違法行為;
?。ㄆ撸┙M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ò耍┲笇в嘘P業(yè)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ň牛┓?、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各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tǒng)的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jiān)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xié)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帳、統(tǒng)計報表、崗位責任等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重合同、守信用。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統(tǒng)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 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的有關文書、電報、電傳、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雖屬即時清結的,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商品內在質量的交易,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 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應當使用根據(jù)國家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統(tǒng)一合同文本。經濟合同統(tǒng)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國家另有規(guī)定除外)并定點印制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當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自制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銷售與轉讓。
第八條 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其中經濟合同專用章印模須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訂立經濟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資信情況不明的,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中介組織協(xié)助查詢,有關部門應依法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向對方出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镀髽I(yè)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fā)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 訂立經濟合同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當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載明:“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
?。ㄒ唬┨峤弧痢林俨梦瘑T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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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ㄔ冢ㄒ唬?、(二)中選擇一項)
第十二條 企業(yè)財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必須鑒證或者公證的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申請鑒證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為經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提供經濟合同文書、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或者個體工商戶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經濟合同的鑒證,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炗喗洕贤漠斒氯耸欠窈细?,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ǘ┙洕贤斒氯说囊馑急硎臼欠裾鎸?;
?。ㄈ┙洕贤膬热菔欠穹戏?、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
?。ㄋ模┙洕贤闹饕獥l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自受理經濟合同鑒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外地協(xié)助調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手續(xù)時,必須按照有關公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
?。ㄒ唬﹤卧旖洕贤?。
?。ǘ┨摌嫹ㄈ酥黧w或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ㄈo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
2、用已被吊銷執(zhí)照的企業(yè)名稱或盜用其他企業(yè)的名稱,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
3、使用不能兌現(xiàn)或不能完全兌現(xiàn)的票據(jù)、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簽訂經濟合同。
4、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ㄋ模├媒洕贤D包漁利的。
?。ㄎ澹┓欠ㄞD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的。
?。┓欠樗颂峁┗蚶盟颂峁┑暮贤谋?、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yè)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ㄆ撸┪唇浐藴实怯浐炗喗洕贤?。
?。ò耍├盟速Y質證書、許可證簽訂經濟合同,謀取利益的。
?。ň牛├眉賲R票、支票或空頭支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
?。ㄊ├媒洕贤官u走私物品、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ㄊ唬├煤贤终紘匈Y產或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向金融等部門查詢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和證人;
?。ǘ┎殚?、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有關經濟合同的發(fā)票、帳冊、憑證、業(yè)務函電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ㄈ┓獯婊蚩哿襞c違法行為相關的貨物;
?。ㄋ模┮婪ㄗ冑u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依法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的存款。
第十九條 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xù),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不使用統(tǒng)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已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所獲款項和財物,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在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xù)時,因失職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經濟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封存、扣押財物時濫用職權,使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包庇或者縱容違法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