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發(fā)[1988]25號
頒布時間:1988-05-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關于城鎮(zhèn)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區(qū)、城鎮(zhèn)、鄉(xiāng)村暫住三日以上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
(一)探親、訪友、休假、旅游的人員;
?。ǘB(yǎng)病、治病、療養(yǎng)及隨行護理人員;
?。ㄈ┙枳x、培訓、進修、實習和進行科學研究、技術協作的人員;
?。ㄋ模﹪业刭|、測繪等單位派來要本市從事流動作業(yè)的職工及其家屬子女;
?。ㄎ澹┍M饩歪t(yī)或請假回市的勞改、勞教人員及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后尚未報進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氖陆ㄖ┕?、運輸的人員;
?。ㄆ撸┙浥鷾蕪氖律虡I(yè)、飲食業(yè)、修理業(yè)等第三產業(yè)的個體經營活動人員;
?。ò耍┩獾嘏c本市聯營或來本市獨資經營企事業(yè)的從業(yè)人員;
?。ň牛└鳈C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或個體戶招聘、雇用的技術員、合同工、臨時工;
?。ㄊ┕┱{人員;
?。ㄊ唬┎少?、推銷、洽談貿易等業(yè)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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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渌麜鹤∪藛T。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居民住戶和暫住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來本市投靠配偶、子女、親友,暫住期擬超過三個月的,均須申請《暫住人口登記簿》。
因其他原因暫住的十六周歲以上人員,暫住期擬超過三個月的,均須申領《暫住證》。
第五條 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在市區(qū)各街或縣內各鄉(xiāng)鎮(zhèn)之間往來和在本市暫住不足三個月的人員,可不申領《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但須到暫住地居民治保會申報登記。
第六條 申請《暫住人口登記簿》和《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必須交驗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證明身份的文件、證件和原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證明,填寫《申領暫住登記表》。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建筑工地等單位暫住的,由留住單位負責在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申請《暫住證》;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浴池、車馬店暫住的,按旅店業(yè)治安管理辦法進行登記和管理,在居民戶內暫住的,由戶主或本人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申領《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
第七條 《暫住人口登記簿》由暫住所在戶保存;《暫住證》由暫住人員隨身攜帶,以便公安機關查驗?!稌鹤∪丝诘怯洸尽泛汀稌鹤∽C》如有丟失、被竊,應立即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聲明作廢。
第八條 領取《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因返籍、業(yè)務結束、調離他地或被解雇、判刑以及死亡等,應將《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交回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在市內各街或縣內各鎮(zhèn)之間往來和在本市暫住不足三個月的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到暫住地居民治保會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九條 領取《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在本市、縣內變更暫住地址時,應向原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暫住地址變動手續(xù)。
第十條 《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領取《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的暫住人員,暫住期滿如需繼續(xù)留住,應在暫住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暫住手續(xù)。
第十一條 有暫住人員的單位,要加強對暫住人員的管理,應指定專人負責暫住人員的戶籍工作。在暫住人員較集中的外來基建隊、包工隊、搬運隊,應由保衛(wèi)部門負責建立治保會或治保小組,專職負責暫住人員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的工作人員,對前來申報的人員要熱情接待,隨來隨辦,方便群眾。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轉讓、出租、出賣《暫住人口登記簿》或《暫住證》的;
?。ǘ┟懊斕媸褂盟恕稌鹤∪丝诘怯洸尽坊颉稌鹤∽C》的;
?。ㄈ鹤∪藛T拒不申領《暫住人員登記簿》或《暫住證》的;
?。ㄋ模鹤∪藛T所在單位或戶主不按規(guī)定申報暫住登記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198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