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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

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5-09-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與權力

  第三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設區(qū)的市和地區(qū)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實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條件的市,實行人民警察巡察的,應當經(jīng)當?shù)厝嗣裾?,并報省公安機關批準。

  第三條 執(zhí)行巡察任務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巡警)應當堅持嚴格執(zhí)法,服務群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巡警巡察應當盡職盡責,文明執(zhí)勤,禮貌待人。

  第四條 巡警巡察區(qū)域為主要道路和廣場。具體范圍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確定。

  巡警巡察區(qū)域的重點部位,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置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為主,必要時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實行晝夜巡察,執(zhí)行巡察任務必須二人以上。

  第五條 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應有相應的指揮組織負責實施。

  實行巡警巡察的城市應當建立專職巡警隊伍。

  第六條 在巡警巡察區(qū)域內,巡警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巡警對巡察期間發(fā)現(xiàn)的違法案(事)件,有處置或者先期處置權。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條 實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巡警巡察工作的領導。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經(jīng)費,應當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巡警的營房、訓練場所和崗亭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guī)劃,統(tǒng)籌實施。

  第二章 職責與權力

  第八條 巡警在巡察區(qū)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S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ǘ┚S護交通秩序;

 ?。ㄈ┚S護道路、廣場整潔;

  (四)參與處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ㄎ澹┦芾砗吞幹霉竦膱缶?;

  (六)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七)參加突發(fā)性事件、災害事故的處置、救援工作;

  (八)受理拾遺物品,勸解、制止民間糾紛;

 ?。ň牛樾腥酥嘎?,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急需幫助的人;

 ?。ㄊ┘m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ㄊ唬┢渌婪☉斢扇嗣窬炻男械穆氊煛?/p>

  第九條 巡警在執(zhí)勤中經(jīng)出示證件,可以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和有關證件。對現(xiàn)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條 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巡警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優(yōu)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礙時優(yōu)先通行;巡警組織可以優(yōu)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十一條 巡警對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先行處置;對處在醉酒狀態(tài),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領回,必要時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約束到酒醒。

  第三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十二條 對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依照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诳h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時間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ǘ┎话匆?guī)定超車、讓車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停車、車輛發(fā)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ㄈ┪唇?jīng)主管部門批準,挖掘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占用道路搭棚、蓋房、擺攤、堆物、作業(yè)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ㄎ澹┎话匆?guī)定會車、倒車或者掉頭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诠步煌ü芾頇C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不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不按規(guī)定使用喇叭的,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十四條 違反消防管理,損壞、移動、埋壓、圈占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擾亂火災現(xiàn)場秩序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條 在道路、廣場上聚眾賭博或者出售、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除沒收賭資、賭具或者淫穢物品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

  第十六條 損害市容整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S地便溺或者傾倒污水、糞便及其他有害物的;

  (二)在道路、廣場上焚燒或者拋撒樹葉、垃圾、雜物的;

  (三)在行人通過的橋梁或者人行天橋上擺攤設點不聽勸阻的;

 ?。ㄋ模┪唇?jīng)主管部門批準,在主要道路兩側懸掛、堆放物品,有礙市容觀瞻,拒不清除、改正的;

  (五)建筑施工現(xiàn)場不圍檔,污水流溢的;

 ?。┰诘缆?、廣場上焚燒、拋撒迷信品的;

 ?。ㄆ撸╇S意在道路、廣場張貼或者涂寫的;

  (八)車輛運載流散物體撒漏飛揚的。

  第十七條 在道路、廣場上強行拉客住宿、搬運行李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以不正當手段強買強賣的,暫扣物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無證銷售卷煙、食鹽的,應予查扣,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經(jīng)營性營運車輛強行拉客,違反規(guī)定收費或者乘客不按規(guī)定交費引起糾紛,影響社會秩序的,對責任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規(guī)定運輸(攜帶)、銷售煙花爆竹的,應予沒收,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列違法行為,有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違禁物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退還原主或者予以沒收;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應當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巡警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予當場處罰的,由巡警當場處罰;不能當場處罰或者案情復雜的,應當交由巡警組織處理;應當交由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應當受理;有關部門需要巡警協(xié)助工作的,巡警應予協(xié)助。

  第二十二條 對本條例所列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被處罰人又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罰;對被處罰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巡警當場處罰;對被處罰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也可以由巡警當場處罰。

  對被處罰人處五十元以上罰款、被處罰人有異議或者需要處二百元以上罰款的,由巡警組織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對被處罰人應處行政拘留或者實行勞動教養(yǎng)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巡警和有關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誰發(fā)現(xiàn)誰處理;同時發(fā)現(xiàn)的,由有關部門處理。

  巡警和有關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和沒收財物。

  第二十四條 巡警對被處罰人給予處罰,應當告知被處罰人處罰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及訴權,并出具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處罰決定書。責令行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頭宣告。

  第二十五條 沒收物品應當列出清單,罰款和沒收物品應當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票據(jù)。罰款和沒收物品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巡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巡警組織受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受上級巡警組織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上級巡警組織對下級巡警組織作出的處理決定發(fā)現(xiàn)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變更。必要時,可直接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巡警隊伍和巡警巡察工作的管理,建立上崗培訓制度、警區(qū)責任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監(jiān)督考核制度,提高巡警素質和執(zhí)法水平。

  第二十九條 巡警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區(qū)域到崗執(zhí)勤,不得擅離職守。

  巡警巡察必須佩帶統(tǒng)一標志,著裝整齊,舉止端莊,行為規(guī)范。

  第三十條 巡警和巡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巡警個人或者巡警組織在巡察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有特殊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巡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巡警組織或者公安、監(jiān)察、檢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巡警組織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ㄒ唬┥秒x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

 ?。ㄈ┐蛄R、侮辱、打擊報復當事人的;

 ?。ㄋ模╇S意攔截、調用單位和個人車輛辦私事的;

 ?。ㄎ澹p被檢查證件或者物品的;

 ?。┝P款、扣押物品不出具票據(jù)、法律文書的;

 ?。ㄆ撸┮勒找?guī)定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不移送的;

 ?。ò耍┢渌`法行為。

  對檢舉控告,經(jīng)受理的巡警組織或者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巡警對被處罰人作出錯誤處罰的,應當主動向被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給被處罰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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