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正)

頒布時間:1995-10-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6年8月27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校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經 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我省的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yè)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學制為六年或五年,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為三年或四年。

  實行小學五年、初中三年學制的縣(市、區(qū)),在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逐步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三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應當堅持分區(qū)規(guī)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其步驟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爭取提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第四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和民族,都必須在新學年開始時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不能就學的兒童、少年,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延緩入學或免于就學。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必須保障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使其撫養(yǎng)的適齡兒童、少年受完義務教育。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并受完義務教育。

  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yè)。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單位,應當保證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借讀。

  第六條 普及義務教育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實行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二章 學 校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設置小學、初中,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農村初中要適當集中設校。

  農村每個鄉(xiāng)(鎮(zhèn))可設若干所中心小學。距離中心小學較遠的村莊,可以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小學,條件不具備的可設簡易小學。

  要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為盲、聾啞、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

  各地在興辦普通初中的同時,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舉辦初級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初級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應注意文化課的教學。

  第九條 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法舉辦學校,普及義務教育。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師資、儀器供應和教學業(yè)務上給予幫助、指導。

  鼓勵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普及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引導和管理。

  第十條 小學、初中必須接收本招生區(qū)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受完義務教育。要嚴格學籍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得強迫學生中途退學。

  第十一條 小學、初中應認真執(zhí)行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改革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按時完成教學、教育任務,培養(yǎng)合格畢業(yè)生。

  小學、初中應當使用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小學、初中使用的教科書輔助性材料,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或者指定。除教科書輔助性材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學生統(tǒng)一購買輔助性材料。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推廣和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十三條 對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fā)給完成義務教育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

  初級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畢業(yè)生可以就業(yè),也可以升學。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使用教育經費和教學設備,做好收繳或減免雜費以及助學金的發(fā)放工作。

  未經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學校不得將校舍、設備、場地出租或移作他用。

  未經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學校不得擅自停課。

  第十五條 學校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學校房舍、設備、場地及其他財產;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影響學校的環(huán)境。

  禁止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向學校攤派費用。學校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所在單位濫收費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普及義務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一)省負責制定省實施義務教育發(fā)展的規(guī)劃、措施、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組織全省義務教育的實施和對縣級實施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確定教學計劃,建立扶持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制定師范院校發(fā)展規(guī)劃、初中教師的培養(yǎng)和培訓計劃。

 ?。ǘ┦校ǖ兀┴撠熤笇А⒈O(jiān)督、檢查本地區(qū)義務教育的實施,建立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組織對鄉(xiāng)(鎮(zhèn))義務教育的檢查驗收;管理直屬學校;負責小學教師的培養(yǎng)和初中教師的培訓等。

 ?。ㄈ┛h(市、區(qū))具體負責義務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依法統(tǒng)籌安排義務教育經費;代管農村教育費附加;改善辦學條件;督促、指導鄉(xiāng)(鎮(zhèn))初中、小學校舍建設和教學設備的購置;調配和管理校長、教師;培訓小學教師;指導教育教學工作等。

 ?。ㄋ模┼l(xiāng)(鎮(zhèn))負責落實義務教育的具體工作。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設置初中、小學;依法征收和使用農村教育費附加;調配和管理教師;管理教育教學工作;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負責初中校舍修建和設備購置;改善辦學條件;向本轄區(qū)適齡兒童、少年發(fā)放入學通知書。

  村民委員會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導、幫助下修建小學校舍和購置設備;保護學校校舍、設備和場地,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關心教師生活;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城鄉(xiāng)的初中、小學(包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辦學)的開辦、停辦、合并、搬遷,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市轄區(qū)的初中,由市或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市轄區(qū)的小學,由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農村的初中、中心小學,由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村的小學、簡易小學,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鄉(xiāng)小學不得附設初中班。深山區(qū)小學需要辦初中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師資、經費等方面,幫助革命老區(qū)、深山區(qū)、經濟貧困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薄弱初中、小學的管理和建設,在教師、經費、校舍建設、設備配備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yōu)先照顧。

  第十九條 實行教育督導制度。省、市(地)、縣(市、區(qū))教育督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并接受其檢查、監(jiān)督。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一條 小學教師應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以上水平或相應的業(yè)務能力;初中教師應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yè)以上水平或相應的業(yè)務能力。

  全省實行教師資格考核制度,教師資格的取得,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和審定,并發(fā)給《教師資格證書》。經培訓考核仍不合格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加以調整。教師資格考核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yè),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教師應當遵守和維護職業(yè)道德,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二十三條 全社會要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統(tǒng)籌安排并優(yōu)先解決教師住房問題。認真解決教師的醫(yī)療和子女就業(yè)問題。

  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侮辱、誣陷、毆打教師。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yè)。鼓勵教師到革命老區(qū)、深山區(qū)、貧困地區(qū)工作。具體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市(地)、縣(市、區(qū))要優(yōu)先發(fā)展師范教育,分別辦好高等師范院校、中等師范學校,有計劃地培養(yǎng)教師。并采取舉辦教師進修學校、函授、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加強在職中小學教師的培訓,切實保證義務教育師資的來源和質量。

  第二十五條 師范院校畢業(yè)生和按照國家計劃分配到初中、小學任教的大中專畢業(yè)生,一律憑派遣證到學校任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定向招收的學生,必須定向分配。委托培養(yǎng)或脫產進修的教師,畢業(yè)或結業(yè)后一律回原單位工作。

  未經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抽調在職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 民辦教師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與公辦教師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對計劃內民辦教師要逐步做到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逐步將計劃內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

  計劃內民辦教師不承擔義務工。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

  各級財政每年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在校學生人數平均公用教育經費逐年有所增長,確保普及義務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省、市(地)、縣(市、區(qū))設立扶持貧困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專項經費;縣(市、區(qū))設立扶持貧困家庭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助學金。專項經費和助學金,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條 城鄉(xiāng)征收教育事業(yè)費附加,具體征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市(地)、縣(市、區(qū))的機動財力每年撥出適當比例用于義務教育事業(yè)。鄉(xiāng)(鎮(zhèn))財政收入應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自愿捐資助學,發(fā)展義務教育事業(y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和安排普及義務教育所必需的基本建設投資。

  市(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把初中、小學學校的建設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統(tǒng)籌安排初中、小學學校的基本建設。

  在城市新建住宅區(qū)或者成片改造住宅區(qū),建設單位必須按省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繳納住宅建設教育配套費,用于相應初中、小學學校的建設。未按規(guī)定繳納住宅建設教育配套費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建設項目。住宅建設教育配套費的征收數額、比例及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初中、小學校舍建設投資,應由鄉(xiāng)(鎮(zhèn))村自籌解決,對經濟上有因難的鄉(xiāng)(鎮(zhèn)),上級政府應給予補助。

  初中、小學的危房,要封閉停用,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修繕、改建。在校舍修建期間應臨時調劑教學用房,保證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 初中、小學應在有利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培養(yǎng)學生關心集體、熱愛勞動的品德。勤工儉學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繳學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免繳雜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應減、免雜費。

  初中和部分小學(主要是貧困地區(qū)、需要寄宿就讀的地區(qū))可以設立助學金制度。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財政、審計部門,對實施義務教育經費的撥款、投向、效益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克扣、挪用和浪費義務教育經費。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教育事業(yè)費管理委員會,統(tǒng)籌統(tǒng)管教育事業(yè)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

  (一)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實施義務教育成績顯著的;

 ?。ǘ┓e極捐資助學,發(fā)展基礎教育事業(yè)貢獻突出的;

 ?。ㄈ╅L期從事教育事業(yè),忠于職責,在教育、教學工作上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按下列規(guī)定分別給予處罰:

 ?。ㄒ唬┻m齡兒童、少年未經批準,不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中途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進行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其他被監(jiān)護人入學。

 ?。ǘ┧阶哉杏脤W齡兒童、少年就業(yè)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辭退。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罰款、責令停止營業(yè)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ㄈ┻`反規(guī)定使用教科書和教科書輔助性材料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ㄋ模┡灿?、克扣、侵占義務教育經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追回全部款項;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ㄎ澹┥米詫⑿I帷⒃O備、場地出租、轉讓、移作他用,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六)學校違反國家、省規(guī)定向學生及家長所在單位濫收費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物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回所收費用,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ㄆ撸┣终肌p壞學校校舍、設備、場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退還、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ò耍├米诮袒蚍饨孕呕顒臃恋K義務教育實施,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破壞學校環(huán)境或侮辱、毆打教師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ň牛娖葘W生退學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ㄊ┥米越亓魩煼对盒.厴I(yè)生、抽調和借調教師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將截留的畢業(yè)生或抽調、借調的教師退回。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權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除有關普及義務教育經費的規(guī)定外,均適用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舉辦的初中、小學。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并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決定對《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將法規(guī)名稱《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修改為《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二、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實行小學五年、初中三年學制的縣(市、區(qū)),在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逐步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P>

  三、第三條修改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應當堅持分區(qū)規(guī)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其步驟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P>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爭取提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P>

  四、第五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五、六款:“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單位,應當保證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P>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借讀?!?/P>

  五、第七條修改為兩款:“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實行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六、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普及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引導和管理?!?/P>

  七、第十一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三款:“小學、初中應當使用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小學、初中使用的教科書輔助性材料,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或者指定。除教科書輔助性材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學生統(tǒng)一購買輔助性材料?!?/P>

  八、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fā)給完成義務教育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P>

  九、第十六條修改為:“普及義務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ㄒ唬┦∝撠熤贫ㄊ嵤┝x務教育發(fā)展的規(guī)劃、措施、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組織全省義務教育的實施和對縣級實施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確定教學計劃;建立扶持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制定師范院校發(fā)展規(guī)劃、初中教師的培養(yǎng)和培訓計劃。

 ?。ǘ┦校ǖ兀┴撠熤笇А⒈O(jiān)督、檢查本地區(qū)義務教育的實施;建立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組織對鄉(xiāng)(鎮(zhèn))義務教育的檢查驗收;管理直屬學校;負責小學教師的培養(yǎng)和初中教師的培訓等。

  (三)縣(市、區(qū))具體負責義務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依法統(tǒng)籌安排義務教育經費;代管農村教育費附加;改善辦學條件;督促、指導鄉(xiāng)(鎮(zhèn))初中、小學校舍建設和教學設備的購置;調配和管理校長、教師;培訓小學教師;指導教育教學工作等。

 ?。ㄋ模┼l(xiāng)(鎮(zhèn))負責落實義務教育的具體工作。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設置初中、小學;依法征收和使用農村教育費附加;調配和管理教師;管理教育教學工作;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負責初中校舍修建和設備購置;改善辦學條件;向本轄區(qū)適齡兒童、少年發(fā)放入學通知書。

  村民委員會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導、幫助下修建小學校舍和購置設備;保護學校校舍、設備和場地,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關心教師生活;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

  十、第十七條中“省轄市的初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guī)定修改為:“市轄區(qū)的初中,由市或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十一、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薄弱初中、小學的管理和建設,在教師、經費、校舍建設、設備配備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yōu)先照顧。”

  十二、第十九條修改為:“實行教育督導制度。省、市(地)、縣(市、區(qū))教育督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P>

  十三、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yè),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P>

  十四、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崇高勞動”。

  十五、第二十四條中“并采取舉辦教師進修學校、函授、刊授、廣播電視講座、單科進修等各種形式”修改為“并采取舉辦教師進修學校、函授、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

  十六、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計劃內民辦教師要逐步做到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逐步將計劃內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P>

  十七、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分別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P>

  “各級財政每年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在校學生人數平均公用教育經費逐年有所增長,確保普及義務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市(地)、縣(市、區(qū))設立扶持貧困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專項經費;縣(市、區(qū))設立扶持貧困家庭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助學金。專項經費和助學金,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十八、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省、市(地)、縣(市、區(qū))的機動財力每年撥出適當比例用于義務教育事業(yè)。鄉(xiāng)(鎮(zhèn))財政收入應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P>

  十九、第三十一條第二、三款分別修改為:“市(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把初中、小學學校的建設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統(tǒng)籌安排初中、小學學校的基本建設。”

  “在城市新建住宅區(qū)或者成片改造住宅區(qū),建設單位必須按省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繳納住宅建設教育配套費,用于相應初中、小學學校的建設。未按規(guī)定繳納住宅建設教育配套費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建設項目。住宅建設教育配套費的征收數額、比例及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增加兩項分別作為第三、六項:“(三)違反規(guī)定使用教科書和教科書輔助性材料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六)學校違反國家、省規(guī)定向學生及家長所在單位濫收費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物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回所收費用,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刪去第三十六條中“違反本辦法的罰款交本級地方財政,并保證用于義務教育事業(yè)”的內容。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依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19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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