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南省選舉實施細則(第四次修正)

頒布時間:1995-09-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四章 選區(qū)劃分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選舉

  第八章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設區(qū)的市、地轄縣、不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轄區(qū)、縣、不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選民和代表的民主權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開支;縣、鄉(xiāng)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經費,由省、市(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工作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指導所轄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省、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工作機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h、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受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選區(qū)設立七至十人組成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主持本選區(qū)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由選舉委員會任命。選區(qū)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組長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

  街道辦事處和劃分兩個以上選區(qū)的單位,可以成立選舉工作指導組,其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六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選舉委員會由本級政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府、人民團體和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十二至十四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具體事宜。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由本級政黨、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和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六至八人,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辦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宜。

  第七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ㄈ﹦澐诌x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四)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印發(fā)選民證,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做出決定;

 ?。ㄎ澹└鶕^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guī)定選舉日期;

 ?。ㄆ撸┐_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八)管理使用選舉經費;

  (九)選舉工作結束后,做好文書、資料的整理歸檔,并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選舉工作的總結報告。

  第三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萬人增加一名代表,具體名額依照《選舉法》的規(guī)定確定。

  第九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第十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深山區(qū)的縣,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九萬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名;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名;深山區(qū)的鄉(xiāng)、鎮(zhèn),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工作委員會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qū)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實施細則重新確定。

  第十三條 設在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央、省、市(地)的所屬大型廠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的代表名額分配,原則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多于本級所屬單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駐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的職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十四條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三十以上,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駐豫部隊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進行。

  駐當地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同省軍區(qū)、軍分區(qū)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xié)商確定。

  第十六條 在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時,應掌握代表結構的合理比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四章 選區(qū)劃分

  第十七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qū),按選區(qū)進行選舉。選區(qū)的大小,按照每選區(qū)一至三名代表劃分。選區(qū)可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十八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所屬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按系統(tǒng)、按行業(yè)劃分選區(qū)。人口多的單位,可以單獨劃分選區(qū);人口少的單位,可以聯(lián)合劃分選區(qū)。城市居民可按街道組織劃分,也可以和其他單位劃為一個選區(qū)。

  第十九條 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農村以相鄰的幾個村民委員會劃一個選區(qū);人口較多的村民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劃分一個選區(qū)。

  選舉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應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劃分選區(qū)。居住分散,人口較少的山區(qū),也可以由相鄰的幾個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劃為一個選區(qū)。農村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二十條 縣直屬機關所在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和該城鎮(zhèn)其他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

  第二十一條 中央、省、市(地)和外地駐本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單位,可分級歸口,按系統(tǒng)、按行業(yè)劃分選區(qū)或聯(lián)合選區(qū)。領導機關和下屬機構分散數地的,應分別參加所在地的選舉,不得跨縣、市、區(qū)劃分選區(qū)。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二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二十三條 選民的年齡計算,應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以農歷計算出生日期的,應按公歷換算準確日期。

  第二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第二十五條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二十六條 旅居國(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出國(境)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二十七條 每個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進行選民登記。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農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的選區(qū)登記。

  (二)居住城鎮(zhèn)一年以上而戶口不在城鎮(zhèn)的人員,應取得戶口所在地的證明,可在現(xiàn)住地進行登記。

 ?。ㄈ┩獬鎏接H、勞動、經商等在一年以內的人員,均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ㄋ模┏鰢ň常┨接H、學習、講學、訪問、考察、援外等人員,在選舉期間不能回國的,可以委托親屬代為辦理登記,沒有辦理委托手續(xù)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ㄎ澹┩獬鲆荒暌陨舷侣洳幻鞯娜藛T,暫時不予登記;若在選舉日前返回的,應予補辦登記手續(xù)。

 ?。C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在校學生均在所在單位進行登記。離退休干部、職工在現(xiàn)住地進行登記,也可以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ㄆ撸v市區(qū)的縣級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應在縣里登記,駐市的職工家屬,戶口在市區(qū)的,應在市區(qū)登記。

 ?。ò耍╇S軍家屬,在部隊營區(qū)工作的,參加軍隊選舉。

  第二十八條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不進行選民登記。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ㄒ唬┍慌刑幱衅谕叫獭⒕幸?、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ǘ┍涣b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ㄈ┱谌”:驅徎蛘弑槐O(jiān)視居住的;

 ?。ㄋ模┱诒粍趧咏甜B(yǎng)的;

 ?。ㄎ澹┱谑杖萁逃模?/p>

 ?。┱谑芫辛籼幜P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

  第三十條 經選舉委員會確認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員,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不列入選民名單。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予登記。

  第三十一條 傳染病患者,符合選民條件的,應予登記。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條 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領導干部被提名分配到基層選區(qū)參加選舉的應和選民見面,參加選區(qū)的選舉活動。

  第三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應將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xié)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向選民或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七章 投票選舉

  第三十七條 做好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在選舉日前五日,各選區(qū)應再次公布選舉日期、時間、地點。

 ?。ǘ┱J真核實選民人數。對選民登記后有遷入、遷出、參軍、死亡等變動的,應予補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況推遲選舉日期,而新增加的十八周歲的選民,應予補登。

  (三)制作票箱,統(tǒng)一印制選票,布置好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次排列以姓名筆劃為序。

 ?。ㄋ模┰谶x舉日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各選區(qū)應事先逐人登記,澄清委托投票人數。

  第三十八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各選區(qū)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設立投票站的,應規(guī)定投票站地點和范圍,以及在本站投票的選民名單;選舉辦法和監(jiān)票員、計票員名單提前印發(fā)各選民小組討論通過;由監(jiān)票員、計票員檢查票箱,加封或落鎖;講解投票注意事項,憑身份證或選民證和委托證分發(fā)選票;投票結束后,開箱驗票確認選舉有效后密封送選區(qū)計票處。在選區(qū)總監(jiān)票人的監(jiān)督下,按投票站分別計票,并在當日或次日內公布選區(qū)選舉結果。

  對不便到場投票的選民,可組織二至三名工作人員帶流動票箱,在監(jiān)票員的監(jiān)督下登門接受投票。流動票箱投票必須在本選區(qū)計票前完成。

  召開選舉大會選舉的,投票選舉前,主持投票的人應向到會選民報告登記人數和實到人數,宣布候選人名單,民主通過選舉辦法和監(jiān)票員、計票員名單,由監(jiān)票員當眾檢查票箱,并講清投票的注意事項,而后有秩序地進行投票。

  代表候選人不得擔任監(jiān)票員和計票員。

  第三十九條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各選區(qū)投票時間,應在選舉日內進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選舉的,須經選舉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選區(qū)的投票站、選舉大會或流動票箱由選舉委員會或選區(qū)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主持和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四十一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或選區(qū)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第四十二條 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時,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三條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四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五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四十六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七條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當選的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第四十八條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補選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并派人到選區(qū)具體組織補選事宜。選區(qū)應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的進行補正。經選民協(xié)商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公布。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八章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 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第五十條 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十一條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qū)長、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聯(lián)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不同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共同醞釀、聯(lián)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lián)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向代表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guī)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天。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五十四條 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qū)長、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五十五條 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在兩個月內辭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務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選舉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第五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qū)長、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八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

 ?。ㄒ唬┯帽┝Α⑼{、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ǘ﹤卧爝x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不如實公布選舉結果的;

 ?。ㄈ馗妗z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ㄋ模┯衅渌`法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對于選舉中的違法行為,選民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舉、控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充或修訂。

  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10月3日公布施行)

  決定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本省幾年來選舉工作的實踐經驗,決定對《河南省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刪去第九章“對代表的監(jiān)督、罷免和補選”。鑒于新修改的《選舉法》對代表的監(jiān)督、罷免的內容修改較多,規(guī)定具體,可操作性強,《細則》沒有新內容可補充。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guī)不搞重復立法的精神,不再單設一章。第十章改為第九章,第十一章改為第十章。

  二、增加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開支;縣、鄉(xiāng)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經費,由省、市(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p>

  三、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在第一款“省、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的后面增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工作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指導所轄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睂⒌谝豢钪小笆?、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工作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修改為:“省、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工作機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p>

  第二款中“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受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修改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受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款中“選區(qū)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正、副組長若干人。”修改為:“選區(qū)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組長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

  增加第四款:“街道辦事處和劃分兩個以上選區(qū)的單位,可以成立選舉工作指導組,其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選舉委員會由本級政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府、人民團體和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十二至十四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具體事宜。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由本級政黨、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和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六至八人,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辦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宜。”

  五、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第九項修改為:“(九)選舉工作結束后,做好文書、資料的整理歸檔,并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選舉工作的總結報告?!?/p>

  六、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萬人增加一名代表,具體名額依照《選舉法》的規(guī)定確定?!?/p>

  七、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p>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深山區(qū)的縣,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百分之五?!?/p>

  九、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九萬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名;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名;深山區(qū)的鄉(xiāng)、鎮(zhèn),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百分之五?!?/p>

  十、增加第十二條:“設區(qū)的市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工作委員會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qū)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實施細則重新確定?!?/p>

  十一、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中“但該少數民族的代表的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修改為“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p>

  十二、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在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時,應掌握代表結構的合理比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十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后面增加:“農村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p>

  十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選舉日,由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選舉委員會確定?!?/p>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十六、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農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的選區(qū)登記。”

  十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正在收容教育的”。

  十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這些干部能否當代表候選人,須經選民提名推薦和民主協(xié)商確定,不能作為法定的代表候選人?!?/p>

  十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修改為:“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p>

  二十、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中“布置好選舉會場”,修改為:“布置好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

  二十一、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各選區(qū)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設立投票站的,應規(guī)定投票站地點和范圍,以及在本站投票的選民名單;選舉辦法和監(jiān)票員、計票員名單提前印發(fā)各選民小組討論通過;由監(jiān)票員、計票員檢查票箱,加封或落鎖;講解投票注意事項,憑身份證或選民證和委托證分發(fā)選票;投票結束后,開箱驗票確認選舉有效后密封送選區(qū)計票處。在選區(qū)總監(jiān)票人的監(jiān)督下,按投票站分別計票,并在當日或次日內公布選區(qū)選舉結果。

  “對不便到場投票的選民,可組織二至三名工作人員帶流動票箱,在監(jiān)票員的監(jiān)督下登門接受投票。流動票箱投票必須在本選區(qū)計票前完成?!?/p>

  二十二、第三十七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的第四款、第五款,修改為:“召開選舉大會選舉的,投票選舉前,主持投票的人應向到會選民報告登記人數和實到人數,宣布候選人名單,民主通過選舉辦法和監(jiān)票員、計票員名單,由監(jiān)票員當眾檢查票箱,并講清投票的注意事項,而后有秩序地進行投票。

  “代表候選人不得擔任監(jiān)票員和計票員。”

  二十三、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中“各選區(qū)的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或選區(qū)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主持”,修改為:“各選區(qū)的投票站、選舉大會或流動票箱由選舉委員會或選區(qū)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主持和組織?!?/p>

  二十四、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p>

  二十五、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p>

  二十六、增加第四十八條:“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補選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并派人到選區(qū)具體組織補選事宜。選區(qū)應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的進行補正。經選民協(xié)商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公布。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p>

  二十七、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刪去該條中:“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至三人,負責籌備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代表的聯(lián)絡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辦理情況?!痹摋l后增加:“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p>

  二十八、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qū)長、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聯(lián)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不同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共同醞釀、聯(lián)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lián)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向代表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

  二十九、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guī)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天?!?/p>

  三十、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在第一款中“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后面,增加“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刪去第二款:“省、設區(qū)的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p>

  三十一、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該條后面增加:“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在兩個月內辭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務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p>

  三十二、刪去第五十四條。

  三十三、增加第五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選舉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p>

  三十四、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后面,增加“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將該條最后一句:“選舉程序和方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毙薷臑椋骸斑x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p>

  三十五、增加第五十九條:“對于選舉中的違法行為,選民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舉、控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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