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
頒布時間:1997-07-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人大
?。?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ㄒ唬┕こ探ㄔO(shè)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shè)計方案未經(jīng)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shè)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ǘ┙?jīng)批準臨時占用綠地、風景湖泊、風景林地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負賠償責任;不按時歸還的,除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外,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處以罰款;
?。ㄈ┥米哉加镁G地、風景湖泊、風景林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負賠償責任;擅自在公共綠地擺攤設(shè)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可處以20元至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負賠償責任;
?。ㄋ模┻`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的,責令停止侵害,并可對個人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負賠償責任;
?。ㄎ澹┥米钥撤?、移植、修剪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賠償費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以賠償費10倍以下的罰款;
?。┢渌麚p毀公共綠地和綠化設(shè)施的,按實際價值予以賠償,并按賠償費的2倍處以罰款。”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