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字[1992]第24號
頒布時間:1992-03-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省科委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管理,根據(jù)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jiān)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頒發(fā),并監(jiān)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省實驗動物中心具體負責全省實驗動物飼育、應用條件標準化的檢定監(jiān)督。
第六條 按照微生物學控制標準,實驗動物分為四級: 一級,普通動物(CCV);二級,清潔動物(CV);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SPF);四級,無菌動物(GF)。各級動物應按相應標準分級管理。
第七條 實驗動物房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jù)不同等級、不同種類實驗動物飼育能力和應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標準便于工作和管理的專用房舍、活動場地及相應的輔助設施。
?。ǘ┍仨毦哂辛己玫耐L、上下水、保溫、降溫和照明設備。
?。ㄈ┦覂鹊孛鎴怨獭⒉粷B水,內壁及天花板光潔,易于清潔、消毒。
(四)門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設有防止野生動物、蚊蠅和其它害蟲侵入的設施。
?。ㄎ澹┻M行感染、染毒、放射性實驗的動物房舍設施,必須按照安全性防護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實驗動物籠具必須規(guī)格化,安全可靠,符合衛(wèi)生標準。
第九條 實驗動物必須喂合格的全價飼料,確保衛(wèi)生和營養(yǎng)的要求。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應經過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鮮。霉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用于飼喂實驗動物。嚴禁在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等影響實驗效果的藥物。
第十條 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wèi)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還應經滅菌處理。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干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
第十二條 對于不同來源、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或同一來源,相同品種、品系而用于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必須分開飼養(yǎng);保種、繁育方法必須符合實驗動物微生物學、遺傳學標準,并有微生物學檢測控制報告和繁育記錄。
第十三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jù)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yǎng)學和飼育環(huán)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各項作業(yè)過程和檢測數(shù)據(jù)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并建立統(tǒng)計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嚴格隔離,并建立嚴格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引入和輸出,除必須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規(guī)定外,還必須符合實驗動物的特定需要和技術要求,并持有必要的證明和記錄。經檢疫健康的,方可飼養(yǎng)和使用。
第十六條 為控制病源擴散,實驗動物的尸體、墊料、糞便、污水及其他排泄物,必須按衛(wèi)生標準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丟棄。
對可能被感染的動物應全面檢查,分別進行隔離治療或銷毀,被污染的環(huán)境和物品要徹底消毒。
第十七條 供應的實驗動物必須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品系名稱;
?。ǘ┻z傳背景資料;
?。ㄈ┪⑸餀z測狀況;
?。ㄋ模┖细褡C書號;
?。ㄎ澹╋曈龁挝回撠熑撕灻?。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第十八條 應用實驗動物應根據(jù)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凡使用未經認可合格的實驗動物的單位,主管部門應對其研究項目停止撥款,研究結果不予承認,檢定或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制品或藥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應有專人負責。裝運工具應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裝。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供應單位應有適當?shù)母?、中、初級科技人員和經過培訓的飼養(yǎng)人員,各類人員都應遵守實驗動物飼養(yǎng)管理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享受福利津貼、勞動保護待遇。
從事實驗動物研究的科研人員,應和本系統(tǒng)科研人員一樣,參加職稱評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發(fā)現(xiàn)患有傳染病者,特別是人獸共患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給予警告,并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者,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對發(fā)生疫情不報或供應和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造成疫病擴散、人員中毒、致傷、致死等嚴重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6日